法学百科

早期维新派的法律思想

2022-10-02

英文

简介

中国近代19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初期,伴随着民族资本主义的初步发展而出现的具有某些资本主义性质的维新法律思想。主要代表人物有王韬、马建忠、薛福成、郑观应、陈炽、陈虬、汤震、何启、胡礼垣等。他们是中国第一代具有初步资产阶级意识的知识分子,是早期民族资产阶级的思想代表和政治代言人。

早期维新派人士基于对当时时势的认识和分析,不约而同地提出了“变法”自强的要求。他们认为“变法”是时势演进的必然趋势,即“变者,非好变也,时势为之也”的观点(薛福成:《筹洋刍议·变法》)。他们认为,“变法”是中华民族富强振兴的必由之路。“变法自强”是当时中国的惟一选择,而且已刻不容缓。他们举邻国变法与不变法所导致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后果的经验教训来说明变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早期维新派人士逐步认识到,振兴工商为各国富强之道,立国之本。中国要想真正富强起来,也必须走这条道路。为此,他们提出了“商本”和“商战”等思想,认为必须树立“决胜于商战”的立法观(郑观应:《盛世危言》)。必须突破“重农抑商”的传统观念,振兴本国的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他们都强调“商”的重要性,强调“通商”是国家走向富强的一条重要途径,马建忠提出了“富民说”,认为治国以富强为本,而求强以致富为先,“考其求富之源,以此通商为准”(马建忠:《适可斋记言·富民说》)。薛福成提出了“握四民之纲者,商也”和“以工商立国”的思想,并强调新式工业在工商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他说:“然论西人致富之术,非工不足以开商之源,则工又为其基而商为其用”。并提出了仿效西方国家,用机器“殖财养民”的主张(薛福成:《庸庵全集十种》)。郑观应则从抵抗资本主义列强的经济侵略与掠夺的角度,阐发了发展本国资本主义工商业,以与资本主义列强进行竞争——“商战”的思想。郑观应认为资本主义列强从两条战线上侵略中国,即有形的兵战和无形的商战。并指出兵战是手段,商战才是目的。他说:“彼之谋我,噬膏血匪噬皮毛,攻资财而不攻兵阵,方且以聘盟为阴谋,借和约为兵刃”。并指出“兵之并吞,祸人易觉,商之掊克,敝国无形。”郑观应认为,“欲制西人以自强,莫如振兴商务”。郑观应也十分强调发展本国近代工业的重要性,认为必须发展工业才有可能发展商业。他说:“商务盛衰,不独关物产的多寡,尤必视工艺之巧拙”。郑观应还把振兴工商业与科学技术及培养科技人才等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强调科学技术与科技人才在近代工商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他说:“国家欲振兴商务,必先通格致、精制造;欲本国有通格致、精制造之人,必先设立机器、技艺、格致书院以育人才。”(郑观应:《盛世危言》)早期维新派人士对中国“但有困商之虐政,并无护商之良法”的现状极为不满,提出了在中国官商地位“相去悬绝”的情况下,立商部以保商,定商律以护商的极端重要性。他们几乎一致反对工商企业由“官办”和“官督商办”;认为“官办不如商办”。他们主张一切企业都必须独任商民,勿加“官督”二字。用郑观应的话说,就是“全以商贾之道行之,绝不拘于官场体统”(郑观应:《盛世危言》)。此外,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利权,早期维新派人士还提出了改订税则,尽撤厘金等主张,要求纠正华洋异税,轻重颠倒的不合理现象。主张收回关税自主权和海关自理权及取消片面最惠国待遇条款,以保护本国的资本主义工商业。

早期维新派人士伴随着对世界大势特别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逐步了解、研究,经过中西对比,逐渐意识到:不改变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中国就不可能走上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他们认识到西方各国的“议院”是其富国强兵的根本。同时又是确保“长治久安”之“良法”,而且也是根绝专制之良方。因而,中国要想真正富强和御侮,也应该仿行西法,开设议院,实行他们所说的“君民共主”制。他们在比较西方立国三制时指出,惟有英国的君民共主制有利无弊,无君主、民主偏重之弊,最为斟酌适中。不过,早期维新派人士(除个别人外)所理解的“议院”与西方各国的议院是有较大出入的,甚至可以说是大相径庭的。首先,他们理解、设计的“议院”违反了西方议会的权力职能原则。他们主张设立的议院,是以崇尚君权为前提的,它不是独立的立法机关,也没有独立的立法权。其次,他们所主张开设的议院,并不是以西方的民权思想为基础,而是以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为基础。甚至可以说,他们(除何启、胡礼垣外)根本就没有把它看做是一种政治制度,而只是把它作为使中国振衰起弱的“富强之术”,只是把它当作一种“下情上达”的工具或手段而已。

早期维新派人士对“公法”也颇为重视。不少人士发表专著,对公法的起源、性质、作用以及与国家强弱的关系,进行了广泛的探讨,阐发了各自的公法观。他们逐渐意识到:要捍卫国家主权和维护国家利权,就必须认真研究公法,培养精通公法的外交人才。但他们也认识到“公法”作为“万国之大和约”(郑观应:《盛世危言》),在字面上虽说有其真是真非,但各国因其“所利之各异”,在运用公法时则往往善自为谋,“以曲徇其私”(马建忠:《适可斋危言》)。所以他们并不迷信公法。而且认识到“公法”之遵违与国家强弱密切相关。王韬看出了国强则“公法”可废可兴,国弱则“公法”不为我用。郑观应也看到“公法”仍有不可尽守者。薛福成则明确指出,“公法”之用,“隐以强弱为衡,颇有名实之不同”(薛福成:《庸庵海外文编》)。早期维新派人士一致认为,欲使“公法”为我所用,必以自强为基础,以国家实力为后盾。因而,他们都首先强调应致力于国家之富强。

早期维新派思想家们也提出了法制改革的主张。他们逐渐认识到,与经济改革、政治改良密切相关的是法制改革。不改革繁酷的中国封建法制,就无法适应中外交通、交涉的新局面;就无法平息日益增多的中外司法争端,从而也就不利于取消列强在中国的条约特权,建立平等的国际关系。在他们看来,“西国之法犹能法古人明慎之心”(郑观应:《盛世危言》),所以值得中国仿效;同时,也只有仿效西国之法,改革旧制,才能收回治外法权,获得与列强平等的地位。他们提出的法制改革的具体内容是比较全面、比较丰富的,其要点主要有:废除酷法,改用轻刑;反对刑讯,主张实行陪审制;除繁例书吏之弊,设律师辩护之制;改造犯人,教以技艺;听断从速,减轻诉讼人的经济负担;参照西例制定交涉律;重视法律教育,培养法律人才等。

早期维新派的法律思想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围绕着“富强校国”的思想主题,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整体,体现出爱国、开放、务实的特色。同时也存在着缺乏自成体系的理论基础,缺乏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以及议论多而实践少等一些明显的弱点。

早期维新派的法律思想对稍后的资产阶级改良派具有一定的影响。

拓展资料

早期思想  维新派  维新思想  法律思想史  《法律的道路》  维新  《法律的概念》  《法律的经济分析》  《思想的本性》  早期维新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