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于30年代初制订,由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中的一个条例。因其在此法案中是第18条款,按字母表的顺序刚好是Q,故名Q项条例。其主要内容是:禁止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会员银行对它们吸收的活期存款(30天以下)支付利息,并对上述银行所吸收的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规定了利率上限。当时,这一上限规定为2.5%。
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使美国遭受沉重打击,金融业尤甚。仅在1930~1932年两年间,美国就有5100家银行倒闭。在整个危机期间,大约有1/3的银行宣告破产。到了1933年,金融危机愈演愈烈,频频发生挤兑现象。最后,美国总统罗斯福不得不于1933年3月6日下令银行关门停业整顿。从金融管理的角度看,这次大危机之所以发生,主要是对银行业管理不善。尤其是在20年代,银行业在相互倾轧的竞争中竟相抬高利率,是造成股市崩溃和经济萧条的最直接的原因。痛定思痛,美国政府决心加强对银行业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利率的管理和控制。Q项条例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现的。
在整个30年代,美国经济一直未从大萧条中恢复过来。尽管联邦储备委员会为刺激投资和增加就业而将利率的上限定得很低,但由于当时正处于大萧条时期,百业凋蔽,投资不振,因而当时市场利率低于Q项条例所规定的上限。因此,当时银行业的活动实际上并未受到Q项条例的限制。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再加上战后通货膨胀率逐年上升,40年代后,市场利率逐渐上升,银行业开始感觉到Q项条例的限制。当时,由于Q项条例的限制,许多资金纷纷流入另一个正在形成中的市场——欧洲美元市场(因为欧洲美元市场对30天以下的存款支付利息)。在美国国内,不在Q项条例管制之列的各种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异军突起,它们创造新的投资工具吸收资金,同银行业展开了激烈的竞争。除了传统的货币市场投资工具如国库券和商业票据外,一些新的货币市场投资工具如回购协议、货币市场互助基金及其他各种投资工具纷纷出现,这些投资工具不受Q项条例的束缚,因而能向投资者提供较高的收入。这样,大量的资金便集中在货币市场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商业银行在吸收存款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在1960年,活期存款占商业银行总负债的51.2%,到1980年,则下降至22.1%,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也同样大幅度下降。但同一时期,联邦基金、回购协议等投资工具的年增长速度由不到5%上升到30%。为了增加银行存款的吸引力,1961年,由纽约城市银行首先开辟了大额定期存单二级市场。这是一种可转让的存款证,一般金额在10万美元以上,期限不短于14天(平均为4个月)。大额定期存单可以在货币市场上转让,因此,尽管它是定期存款凭证,但却具有活期存款的便利,因而弥补了活期存款不付利息的不足。最主要的是,它不受Q项条例的管制。由于大额定期存单有上述优点,各银行便纷起采用,并且进一步创造了小于10万美元的定期存单。联邦储备委员会为了加强对商业银行的控制,加强利率的管理,不久后便规定某些期限的大额定期存单同样要受Q项条例关于利率上限的限制。
在这同一时期,美国的商业银行不仅面临着国内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而且还受到国外同行业的排挤。由于各国银行在美国的分支机构不受Q项条例的限制,它们的活动严重地威胁到美国商业银行的地位,引起了美国银行界的强烈不满。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际银行业务法》,规定Q项条例对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同样适用。
60年代末期以后,由于通货膨胀愈演愈烈,市场利率也越来越高。在此形势下,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越来越失去吸引力。尽管联邦储备委员会也根据形势的需要而不断调高上限,如1957年将上限调高到3%,1962年又调高到4%,以后又曾数次调整,但由于通货膨胀率高涨、Q项条例规定的利率上限的调整步伐始终跟不上市场利率上升的步伐。越来越多的美国人把资金投放到货币市场上或美国以外的欧洲货币市场上。在美国,无论是银行界还是存款人都抱怨Q项条例严重地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于是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不得不对过去严格管理利率的政策作出灵活的调整。1973年,联邦储备委员会取消了金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定期存单的利率上限。同时,允许商业银行开办一种既支付利息又具有活期存款特点的新型存款业务。这样,Q项条例中关于对活期存款不得支付利息的限制实际上已经失效。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这一政策转变,是与70年代后美国国内及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分不开的。70年代,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都陷入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和经济停滞并存的滞胀状态。不仅如此,美国还经受着高财政赤字和高贸易赤字的折磨。为了整治通货膨胀,平衡国际收支,并最终使美国走出滞胀,在70年代末期,美国便开始提高利率。1980年里根上台以后,更是十分明确地实行高赤字、高利率、高汇率的三高政策,而Q项条例则是与里根政府的经济政策相悖的。因此,里根总统再次上台,通过了《对存款机构放宽管制和货币控制法》,又称新银行法,规定在未来的6年内逐步取消Q项条例中关于利率上限的限制性规定,以解除Q项条例中这一最后的束缚。1981年,联邦储备委员会允许银行和储蓄机构设立不受Q项条例规定约束的储蓄帐户。1983年,又允许商业银行发行按市场利率计息的可转让定期存单,又叫浮动利率存单,并规定,商业银行和储蓄机构从1983年10月起,可自行决定1至30个月的存款利率。1986年,Q项条例正式被取消。这样,美国政府实行了50多年的严格控制利率的体制宣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