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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rgerliches Gesetzbuch fur das Deutsche Reich
简介
即《德意志帝国民法典》,缩写为BGDR。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后所制定的民法典。
德国统一后,联邦并无制定适用于全德民法典的权限。1873年12月20日帝国颁布了帝国国会关于修改宪法第4条第13款的法律。根据这项法律,帝国的立法权扩及民事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从而使民法典的编纂真正成为可能。1874年2月28日,组成了以德国高级商事法院院长帕普(Heinrich Eduard VPape)为首的法典编纂筹备委员会。同年6月22日,又增补6名成员,组成法典编纂委员会。1888年1月31日,公布了第一草案。1895年10月30日,新成立的第二法典编纂委员会在第一草案的基础上,吸收各方意见之后完成了草案修改稿提交联邦议会,即民法典第二草案。经联邦议会稍作修改,于1896年1月17日连同司法部的备忘录一起提交帝国国会,即民法典第三草案。国会将它交由一个20人组成的委员会讨论,经过53次审议、修改后通过。同年8月18日经德意志帝国皇帝批准,于8月24日公布,并定于1900年1月1日施行。
《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末向法律社会化过渡时期欧洲大陆国家编纂的规模最大的一部法典,共2385条,在潘德克顿学派的指导下,采用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安《学说汇纂》的体系,分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五编。第一编总则,包含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原则,如自然人、法人、物、法律行为、期间和期日、时效、权力的行使和担保等,集中体现了潘德克顿学派的学术成就和抽象精神,最重要的是首次系统规定了法人和法律行为两项制度。第二编债务关系法,对债务关系的内容、消灭、契约之债,债权的移转,债务的承担,多数债务人和债权人,各种债的关系等作了规定。该编肯定了1804年《法国民法典》确立的契约自由原则,对此作了详细规定,并适应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和工人运动高涨的形势,对雇佣关系作了专门规定。第三编物权法,对占有、关于土地权利的通则、所有权、地上权、役权、先买权、土地负担、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金债务等事项作了规定。该编继承了《法国民法典》所确立的私有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原则,但对这一原则又作了修改,如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只以损害于他人为目的”(第226条);对土地所有权的干涉如果不会给所有者带来任何损害,或不妨碍土地的使用,或妨碍甚微,所有者不得禁止这种干涉(第906条),表现出了一定的社会化精神。同时,法典也保留了许多浓厚的封建色彩,如对地主的所有权作了详尽的规定。第四编亲属法,涉及结婚、离婚、亲属和监护等诸项关系。法典既肯定了资产阶级的各项婚姻家庭原则,使已婚妇女的法律地位已有一定程度提高,又保留了一些封建的残余,如“父权”、“夫权”原则等。第五编继承法,确认了各项资本主义民法原则,如子女平等分配遗产和遗嘱自由等,并对继承顺序、继承人的法律地位、遗嘱、继承契约、特留份、继承权的丧失、继承的抛弃、继承证书和遗产买卖等作了细致的规定。
法典在编纂风格上具有鲜明特点。它采用了潘德克顿学派建立的严密的私法体系,在编制上具有结构严谨、逻辑清晰、首尾一致的优点,但却往往忽视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相互联系。法典充满抽象概念,经常使用“一般条款”,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作出不同解释,赋予这些条款以新的内容,使法典具有较强的适应性。
《德国民法典》于1900年施行后,经过多次修改,至今仍在适用。虽然,它本身保留的封建法律的残余被日益克服,但其确立的垄断时期资本主义民法原则仍然是当前德国民法制度的基础。由于它的编纂晚于《法国民法典》近一个世纪,因此其体现的民法学成果远远超过法国,在德国统一后制定的五部法典中是最成功的一部,颁布时即获得一片赞扬声,并成为希腊、匈牙利、波兰、意大利、荷兰、南斯拉夫、瑞士以及日本、旧中国等民事立法的蓝本,从而在大陆法系内部又形成了一个德国支派,推动了大陆法系的发展。
拓展资料
《国民》 《国际刑法典草案》 《国民新闻》 《四川国民》 《国民报》 《国民评论》 《国民院》 《美国法典补编》 《国民公报》 《国民学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