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又称“法源”、“法的形式”。①法学上专指法律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即法是由何种机关在什么领域通过何种方式创立的,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的形式并且这些不同形式之间的关系怎样。如法律、法令、章程、条例、决议、命令、判例和习惯等。法的渊源决定于法的本质,同时也受国家政体、民族传统和社会发展阶段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的国家法的渊源不尽相同。奴隶制时期法的渊源最初主要表现为习惯法,以后逐渐产生成文法,皇帝的诏令、刺令及法学家的著述也可成为法的渊源。封建时期法的渊源有习惯法、法律、帝王诏令、官府公告和判例等多种形式。资本主义法的渊源得到进一步发展,主要有宪法、法律、条约、法理、习惯和判例等。其中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为主,英美法系国家在传统上以判例法为主。在中国,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法的主要渊源; 习惯只有在国家认可的情况下才有法的渊源的意义; 判例不是我国法的渊源,只作判案的参考。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 (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和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等。②指法的来源。即法形成的力量从何而来,如认为法出于神的意志或民族精神等。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从实质上和根本上来源于物质生活条件,从形式上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制定的。有的学者认为法的渊源是一国采用或遵循的某种法律传统,如大陆法系把罗马法作为法的渊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