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和价值。19世纪初,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在启蒙时期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下,首倡权利侵害说,认为犯罪的实质是对权利的侵害。此后,德国另一刑法学家毕伦巴模提出法益侵害说,修正了费尔巴哈的观点。毕伦巴模认为,犯罪所现实侵害的并不是权利本身,而是反映权利的物或其他对象。犯罪的实质是违背人类共同理性对刑法所保护的国家、社会、个人利益的侵害。经过德国刑法学家宾丁、李斯特等人的进一步发展,法益这一概念在大陆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地位逐渐重要起来,被认为是犯罪的基础,从而进一步明确了犯罪的实质内容。在大陆刑法理论中,法益和犯罪客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把犯罪客体分为两类: 一类是保护的客体,即指法益。二类是行为的客体,也就是中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对象。进入20世纪以后,在新康德学派的价值关系方法论的影响下,法益概念发生了变化,即所谓“法益概念的精神化。”根据这种观点,法益是立法者价值观念的体现,具有比规范评价深刻的是利益与道德内涵;由于法益体现的是立法精神与目的,其意义不仅仅在于规范评价,更重要的是对刷法解释和刑法概念构成以方法论上的指导。例如,诈欺罪的法益,不单是指财产,也包含着防止诈欺行为的利益。但当今在通常意义上,仍把法益理解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和价值。法益在刑法学中具有以下机能:( 1 )法益在刑法分则中是犯罪类型分类和其系统化的基础。大陆刑法通常按照三分法,把犯罪分为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和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并由此建构刑法分则的体系。(2)法益是将现实发生的法益侵害当作构成要件的内容。因此,根据法益是否受到现实的侵害,可以把犯罪分为侵害犯与危险犯。这一区别在确定犯罪的既遂与未遂中具有重要的意义。(3)法益对刑法的解释具有方法论的机能。因此,法益作为一种观念,在指导刑法目的论的解释上具有重要的意义。(4)法益对于违法性的认定具有重要机能。最近大陆刑法理论认为违法性不仅是结果无价值,而且是行为无价值。但无论是结果无价值还是行为无价值,都与一定的法益受到侵害或者具有侵害危险有关。尤其是在违法性阻却事由的一般原理中,都以法益缺乏或者法益优越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因此,法益可以说是违法性的实质内容。(5)法益在刑事诉讼中也有重要意义。因为犯罪受到法益侵害的人称作被害人,对被害人个人,某些国家在刑事诉讼法上被确认为具有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