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澳大利亚联邦及各州和地区刑法典及单行刑事法律的总称。澳大利亚属于联邦制国家,联邦与6个州和2个地区均有各自的刑法。其刑法具有英美法系刑法的特点。刑法渊源为普通法和制定法。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三个州制定了刑法典。1899年昆士兰州制定了澳大利亚第1部刑法典,于1901年1月1日即澳大利亚联邦成立之日起生效。西澳大利亚州初于1902年制定了一部刑法典,后又予以修正,于1913年重新公布施行。塔斯马尼亚州于1924年制定了刑法典。这三个州基本上不再适用普通法或将普通法放在次要地位。联邦以及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南澳大利亚州、北部地区和澳大利亚首都地区没有制定刑法典,属于“普通法司法区”。在这几个州,普通法占有重要地位,甚至优于制定法。联邦刑法除普通法外。还有许多制定法,主要有:1914年《犯罪法》、1963年《(航空器)犯罪法》、1964年《(公海)犯罪法》、1972年《(劫持航空器)犯罪法》、1973年《(保护航空器)犯罪法》、1973年《废除死刑法》和1980年《(货币流通)犯罪法》等。英国普通法过去可直接适用于澳大利亚,1943年高等法院正式宣称,英国众议院关于一般法律原则的判决优于澳大利亚法院包括高等法院的判决。在刑法领域,这种情况现在已有所变化,但无疑英国的判例对澳大利亚刑法仍具有重大影响。澳大利亚刑法通常从诉讼的角度将犯罪分为应予起诉罪和简易审决罪,前者必须由陪审团审判。联邦、维多利亚州和塔斯马尼亚州刑法只采用了这一分类。但其他州还将应予起诉罪再作进一步的划分,如昆士兰和西澳大利亚这两个州的刑法典按照普通法重罪与轻罪的分类,将应予起诉罪分为两类:较为严重的犯罪被称为“犯罪”;严重性较低的犯罪被称为“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