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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中国古代确定继承人的一种制度。嫡长子,即正妻所生之长子。嫡长子继承制主要适用于王位与皇位的传承及宗法制度下贵族爵位的继承。嫡长子继承制始于商代,完善于西周,后世王朝多因循周制。商代初期,实行“兄终弟及、父死子继”制度,中期开始逐渐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这是因为商朝时已有妻妾之分、嫡庶之别。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双轨并行无法明确规定王位继承人,因此,王室中经常发生为争夺王位而骨肉相残之事。为避免王位之争,统治者总结了以往经验,首先确立了嫡子继承制,即“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吕氏春秋·当务篇》)。为避免嫡子间的内讧与纷争,又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尚书·无逸》中言祖甲“不义为王”。汉马融解释道:“祖甲有兄祖庚,而祖甲贤,武丁欲立之,祖甲以王废长立少,不义”。西周统治者总结了夏、商制度,完善了宗法制及嫡长子继承制。为了加强王室对诸侯国的联系,实现周族“家天下”的统治,周初实行了分封制,并与分封制相适应建立起系统的宗法制,而宗法制的核心则是嫡长子继承制。周天子为周族的大家长,同时也是天下元首。周王室以天子为核心,形成“天下大宗”。天子之位由嫡长子继承。天子的其他儿子大多分封为诸侯。诸侯相对天子来说为“小宗”,但在其封国内则为“大宗”。诸侯之位也传与嫡长子,其他儿子大多被分封为卿或大夫。卿、大夫相对诸侯来说是小宗,但在其采邑内则为大宗。卿、大夫之位亦由嫡长子继承,其余诸子大多被分封为士。士之职亦由嫡长子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的主要原则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公羊传·隐公元年》)。即王位须由正妻所生之长子继承,嫡长子不管贤能与否,只有他才是法定的王位(或爵位)继承人。王位的继承者必须为妻所生,庶子(即妾生之子)无论年长与否,皆无权继承,即使嫡长子年龄比庶子小,王位也应由嫡长子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