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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允准英国人在中国沿海的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港口进行自由贸易的制度。1842年4月29日,英国与中国清朝政府订立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又称《江宁条约》)。条约规定:①清政府在对外贸易上取消“公行”制度,允许英人在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地携家属居住,自由通商贸易,并可由英政府派设领事,驻该地处理商务。②五口通商应纳进口出口货物税、饷费,均需“秉公议定则例”。英货在港纳税后,“遍运天下,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分。”这项条约初步确立了五口通商制度。第二年(1843年),英国在南京条约换约时,又与清政府订立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又称《虎门条约》),作为南京条约的两个附件。它们的主要内容有:①进出口货物均按新定则例纳税,此外不能加增。②允许英商卸货,可自投商贾,“无论与何人交易,听从其便”,“不必官为经理”。③五口内准英国官船停泊一艘,豁免钞税等费。④允许英人在五口携眷居住,议定于何地方或租屋或租地建屋都可。⑤华人去香港销货,须先在广州等五口完纳税银,请领牌照;如要去香港置货,也得在五口请牌来往,于货进口时完税。⑥凡英人与中国涉讼,英国领事有权“查察”、“听讼”,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
中英五口通商制度对中国一方来说,有不平等性。中国海关不能自由、自主地调整海关税率,又不能增加内地税;准英人在口岸租地居住并给予其领事裁判权,破坏了中国的领土主权和司法主权的完整,这开始了中国半殖民地化的进程。但同时,中国改变了过去的对外贸易的国家垄断政策,实行自由外贸政策,对中国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