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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lan Fiske Stone
简介
美国法学家,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首席大法官。斯通出生于新罕布什尔州,先后毕业于阿默斯特学院和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1899年获律师资格,并在纽约市开业。1902年,他成为哥伦比亚大学法律教授,1910年担任了该院院长,一直到1924年。1924年,被任命为美国司法部长,消除了前任总统任职期间司法部的严重腐败。1925年,进入联邦最高法院任大法官,1941年又跃升首席大法官,直至去世。任职初期,他的许多意见都是反对意见,但后来,他的反对意见都一一成为后来最高法院所坚持的观点。他支持罗斯福新政立法,对美国这一时期宪法法律的变革起到了重要作用。他主张司法的自我约束,因为司法权从其固有的性质来看,比立法权更难以控制。他对美国宪法发展的贡献是重大的,但最重要的也许是1938年合众国诉卡洛林产品公司案中他所写下的脚注4,该注声称,尽管随着社会变化,法院将不对政府关于经济的立法作严格的审查,但对涉及个人权利的立法以及涉及言论自由和政治意见表述的立法,即宪法第1和第14修正案的立法时要采取更为严格的审查,后一类立法除非政府提出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为必要外,司法审查时将预设这类立法为违宪的。这一原则成为现代美国宪法理论和许多实践的基础。在他任职最高法院的21年间,他坐过9位大法官的每一个席位——从资历最浅到资历最深,这是任何其他法官没有过的经历。1946年,他在宣读他的反对意见时死于法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