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中国封建时代十恶罪之六。指蔑祖、侵犯帝王的尊严或人身安全的言行。汉代已有“不敬”或“大不敬”之罪; 北齐律将“不敬”列为“重罪十条”之中; 隋、唐律将“大不敬”列为十恶之六。唐律的“大不敬”,指盗取帝王祭礼用的物品或帝王日常穿戴的物品,盗取或伪造帝王的玺印,为帝王配制药有错误,为帝王做饭菜误犯食禁,为帝王建造的车船不牢固,咒骂帝王以及对帝王派遣的使节无理等。( 《唐律疏议·名例律》)对于大不敬的处罚,唐律在其《贼盗律》、《职制律》中做了具体规定。如 “诸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里”; “诸盗御宝者,绞; 乘舆服御物者,流二千五百里”; “诸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者,医者绞”; “诸造御膳,误犯食禁者,主食绞”; “诸御幸舟船,误不牢固者,工匠绞”;“诸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斩;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者,绞。”明、清律也有类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