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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人民共和国刑法典》

2022-09-27

criminal cod e of the people’sRupubic of cuba

简介

于1978年颁布。1979年1 1月1日生效。此前至古巴革命胜利后,曾沿用经人民政权修订的资产阶级刑法典。现行刑法典分两卷,即总则卷和分则卷。其中,总则卷1 1篇,分则卷13篇,共404条。一方面,古巴刑法典作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典有着同类型刑法典所具有的共同点:刑法典始于揭示刑法社会阶级功能的条文,即始于载有刑事立法任务的条文;提供犯罪的一般概念,强调社会危害性是其本质特征:加强对国家制度、社会主义所有制和公民的民主权利的刑事保护;用与剥夺自由无关的刑罚扩大刑罚的体系;动员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参与对犯罪人的监督、教育工作等。另一方面,它又有其特殊性:( 1)将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以及保安处分,分别作为刑法典的结构单位而独立成篇。前者详尽而具体地规定了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的条件、范围以及赔偿物质损失的程序。后者对适用保安处分的条件、对象和种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有关军职罪的规范不列入刑法典内,由专门法律加以调整。依照刑法典第28条,刑罚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有:死刑、剥夺自由、限制自由、罚金和申斥,附加刑有:褫夺公权、剥夺或中止亲权和监护权、禁止从事某种职业或担任某种职务、禁止驾驶交通工具、禁止经常接触某些人或出入某些公共场所、流放、放逐、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其中,罚金刑的特点在于,其一,法律同时规定了罚金的最低数额和最高数额,并可以在30天内分期缴纳;其二,允许罚金与短期剥夺自由互相替代。刑法典施行后,立法机关对其曾作了多次修改和古典犯罪学派 又称“刑事古典学派”。产生于18世纪前后。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为其创始人,也被尊为犯罪学的先驱。主要代表人物还有德国学者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英国的边沁等。他们解释犯罪原因共同的一个主要论点是“自由意志论”。如康德认为,人的犯罪行为是由违法者不受限制的自由意志决定的。他们认为,一个人之所以犯罪,是为了满足各种“私欲”和追求各种“快感”。他们对预防犯罪的思想比犯罪原因的论述较多些。如贝忙利亚等人主张“法律控制犯罪论”,通过制定法律、遵守法律、人人平等地执行法律才能预防犯罪。费尔巴哈则大力提倡“心理强制论”,认为人人都有追求快乐、避免痛苦的本能,为了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必须使犯罪人预先知道其因犯罪所得到的痛苦要比追求的快感程度大。才能抑制其心理上产生犯罪的意念。德国的毕尔克迈伊等人则推崇“报应刑论”,以为只有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给予一定刑罚的惩罚,才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原则性,从而才能抑制犯罪。他还强调在贯彻报应刑中要实行“无罪无刑、有罪必刑、罪刑相等”三大原则。虽然这一学派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不够深入、具体,但是他们对犯罪原因的解释从“鬼附人体论”转为从行为本身的因素来解释,对资产阶级犯罪学的产生和进一步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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