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1926年英国通过《儿童收养法》,此后收养成为英国法律中公认的惯例。收养法经1958年和1964年修正。现仍依1964年的收养法办理。根据该法规定,在英国,收养关系须经法院的批准。但实际上,很多收养是经过收养登记处或由地方当局处理的。收养须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监护人的同意。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享有养父母的权利,承担养父母的义务。对收养人有一定的年龄限制,必须年满25岁,如果被收养人的亲属则只须达21岁;未成年人必须在收养前至少3个月处于收养人的照顾和保护之下,地方当局对收养有监督权。收养经批准后,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