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构成要件为:( 1)必须只基于一个犯罪目的。(1)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行为。(3)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4)数个危害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牵连犯的形式为:实施某种犯罪,其犯罪的方法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实施某种犯罪,其犯罪的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对于牵连犯中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判断标准,中国刑法学界目前存在着主观说、客观说(具体又分为相互联系说和直观关系说,或狭义客观说和广义客观说)、折衷说(主客观统一说)、因果联系说等多种差异悬殊的观点。对于牵连犯的处断原则,目前中国刑法学界主要有3种不同的理论主张:其一是从一重处断说。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其二为数罪并罚说。主张对于所有牵连犯均应实行数罪并罚。其三是从一重处断和数罪并罚择一说(或称双重处断原则说)。认为对于牵连犯既不能一律采用从一重处断原则,也不能均适用数罪并罚,而应依据一定标准决定究竟采取何种原则予以处断。因所采用的判断标准不同,此种观点又可分为两种类型:一为以法律规定为标准的双重处断原则说,即对于刑法无明文规定的牵连犯,应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对于刑法明文规定或明文规定予以并罚的牵连犯,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二为以罪行轻重为标准的双重处断原则说,即对于一般危害程度或轻罪的牵连犯,应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对于危害程度严重或重罪的牵连犯,则应实行数罪并罚。近代各国刑法典大都未设牵连犯的规定,即使设有牵连犯规定的极少数国家,近年来在刑事立法中取消牵连犯规定的倾向甚为明显。中国现行刑法中没有牵连犯的规定,但牵连犯的概念得到审判实践和刑法理论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