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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2022-09-23

简介

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1988年6月1日起试行。共有21条。是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农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办理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一切事情,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由直接选举产生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通过村民会议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制定,由村民委员会监督执行。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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