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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宪法(1958年)

2022-09-29

简介

又称《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1958年9月28日经公民投票通过,同年10月5日公布实施。后经过4次修改(1960、1962、1963、1974)。是法国现行宪法。由序言和15章组成,共92条。序言重申忠于1789年《人权宣言》和1946年宪法所确认的人权及国民主权原则,没有具体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主要特点为,宣布法国为总统制共和国,扩大总统权限,加强政府地位,削弱议会的作用。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成为行使国家权力的中心,任期7年,可连选连任。1962年 《宪法修正案》后,总统由选举团选举产生改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有权任免总理和其他政府成员,主持内阁会议、签署内阁会议决定的法令和命令,有权在非常时期宣布“紧急状态”和“采取必要措施”,并可宣布解散议会,以“司法独立”的“保证人”身分担任最高司法会议主席,担任军队的最高统帅和有权缔结并批准国际条约等。内阁由总理及部长等组成,实际起辅助总统的作用。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已不再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权仅限于宪法规定的严格范围内制定“一般原则”,并须按政府制定的议事日程进行工作。参见1946年《法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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