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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宪法(1875年)

2022-09-29

简介

又称《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由1875年2月24日国民议会通过的《参议院组织法》、2月25日通过的《政权组织法》和7月16日通过的《政权关系法》3个法律文件构成。规定,国民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院议员由制宪会议和各地选举团分别间接选举产生,众议院议员由公民 (妇女、军人和殖民地本地居民无选举权)直接选举产生。两院享有立法权和行政监督权,其中财政案须先经众议院表决,众议院单独享有对总统和内阁成员的弹劾权,参议院单独享有最高司法权。宪法还规定法国实行责任内阁制,总统为国家元首,由两院联席会议选出,任期7年,连选连任。总统享有任命高级官吏、统率军队、批准国际条约、宣布大赦等权,不对两院负责,但其命令须经内阁副署,其任命的内阁成员对两院负连带责任。宪法肯定了拿破仑一世创立的参政院,参政官由总统选任,负责起草行政命令,向政府提出一般管理问题的建议,也是行政法院的最高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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