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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2022-09-23

简介

1951年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1次会议批准,同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施行。共21条。规定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事业为目的的各种行为都是反革命罪。并规定了反革命罪的范围和对各种反革命罪应处的刑罚与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罚处罚的情节以及数罪并罚的原则、溯及力等问题。反革命罪的范围包括:背叛祖国,策动叛变,叛变,持械聚众叛乱,间谍,特务,资敌,利用封建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反革命破坏,反革命杀害,反革命挑唆、煽动,偷越国境,聚众劫狱或暴动越狱,窝藏、包庇反革命分子等犯罪。该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个单行刑事法规,现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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