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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民法典》

2022-09-27

英文

Schweizerische Zivilgesetzbuch

简介

各国民法典编纂史上一部重要的、具有特殊风格、影响比较广泛的法典。就民法法系内部来说,《瑞士民法典》属德国支系。

法典的制定及体系 中世纪初期,瑞士是神圣罗马帝国的一部分,1648年取得独立地位,建立了一个由22个自治州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居民以德意志人为主,此外还有法兰西人和意大利人。19世纪后半期以前,瑞士还没有统一的法律,只有各州的法律。在资本主义关系发展和拿破仑法典编纂的影响下,19世纪上半期几乎所有的州都先后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其中最成功的是1853~1855年完成的苏黎世州私法法典,这部法典得益于德国历史法学派的理论,对北部和东部各州,以及后来的瑞士民法典均产生了很大影响。

由于各州法律的多样性和由此产生的全联邦法律的混乱性,不利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发展和国家的管理,19世纪下半期瑞士对统一法律的需要日益迫切,在经过热烈争论之后,1874年修改了宪法,使联邦获得了制定各州共同适用的部分法律的权力。此后逐渐颁布了一批联邦法律,私法方面重要的有1881年瑞士债务法(Schweizerische oblikatiomenrecht)。同时着手起草民法典。瑞士著名法学家欧根·胡贝尔(EugenHubel)在其中起了重要作用。1898年对宪法的修改使全部私法的立法权均属于联邦,1907年12月10日联邦议会通过了民法典,并定于19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使联邦债务法同民法典一致起来,对它进行了修改,和民法典同时施行。

瑞士民法典开头是一简短序言(1987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译本译为总则),共10条,规定法律的适用、效力,联邦法律与各州法律的关系等。然后是人格法、亲属法、继承法和物权法等4编。债务法典实际上构成了民法典的第五编。

法典的特点 ①兼采法、德民法典之所长而有所创新。从内容和风格上看,《瑞士民法典》受《德国民法典》影响较大,如以专章系统规定了法人制度和雇佣契约;运用善良风俗、诚实信用等抽象概念较多,使它具有明显的灵活性;实行土地登记簿制度,等等。同时,它又具有《法国民法典》那种实用精神,文字通俗、民族化表达明确,避免了德国法典中常见的复杂专业用语、过度概念化的表述,以及条文的交互引证等。②参照由《学说汇纂》发展而来的五编体系,但有较大改动。首先是没有总则,原因在于原来各州民法典没有总则,债务法典(后已被接受为民法典第五编)中又已有某些总则的内容,如关于契约的一般规定,所以起草民法典时就把必要的一般规定穿插在有关的各编当中,而没有集中成为总则。其次,债务法置于最后,这有历史上的原因,即债务法是后加入法典的,也有体系上的考虑,因物法已安排在人和家庭、继承之后。③不追求内容的详尽和完备,法官负有将基本原则运用到个别案件上去和在具体制度上填补缺漏的任务。法典第一条对此作了规定。④实行民商合一。瑞士没制定商法典,而是和苏黎世私法法典一样,商业关系和一般民事关系原则上适用同样的规定。某些商事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等又逐步纳入债务法典之中。

法典的影响 瑞士民法典是在总结了法、德两国私法编纂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无论形式和内容上都有自己的风格和优点。它的诞生,使民法法系进一步丰富起来,从而引起广泛的注意,在它问世以后制定民法典或进行私法改革的国家,大都借鉴过它提供的经验,例如意大利和希腊等。其中,土耳其接受的影响最大,1926年几乎未加改动便将瑞士民法典移置过来,作为本国民法典颁布施行。这一接受过程,在社会、文化背景和法律传统完全不同的国家之间是极其罕见的。虽然使土耳其在短期内有了一部现代化的私法法典,但许多原则和制度,特别是家庭法方面的原则和制度的实行遇到很大困难。

拓展资料

《在瑞士》  《国际刑法典草案》  《美国法典补编》  《给瑞士工人的告别信》  《瑞士债法典》  《瑞士债务法》  《瑞士联邦宪法》  《自然法典》  《黑人法典》  《国际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