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一国明示或默示地对另一国的行为作出具有政治和法律意义的反应。现存国肯定一个新成立的国家的独立法律人格的存在或者确认一个新政府为有关国家的唯一合法政府、确认一个民族独立,都属于国际法上承认的范畴。除此以外,承认的对象在一定范围内也包括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理论上讲,承认的方式有明示和默示之分,也有事实上的承认和法律上的承认 (参见) 之分。关于国际法的承认有几种学说,其中构成说认为,只有承认才能使被承认方成为国际法的主体,才能全部或部分地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承认的宣告说则认为,被承认方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取得,不依赖于任何其它国家的承认,被承认方一旦在事实上存在,法律上也就存在,承认只是对国家等对象出现的既存事实予以正式宣告或加以登记而已。目前,后一种学说已为一些国际条约和国际判例所接受。作为国家的政治行为,承认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 承认双方建立正式外交和领事关系,两国关系正常化;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条约; 双方彼此承认各自的立法和司法管辖以及各自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并有权处理国外的财产; 彼此支持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承认具有溯及力,可以溯至被承认当局活动的开始。我国对承认的贡献是在实践中成功运用了“逆条件承认”(即新成立的国家或政府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不但对其它国家的附条件承认不予接受,反而要求对方接受一定的条件作为相互承认的前提),并认定了国际法上的承认是相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