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百科

加等与减等

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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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中国古代法律谓加刑与减刑。《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称‘加’者,就重次;称‘减’者,就轻次。惟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加者,数满乃坐,又不得加至于死;本条加入死者,依本条(加入绞者,不加至斩)。其罪止有半年徒,若应加杖者,杖一百;应减者,以杖九十为次。”按《疏议》的解释,此规定有四层涵义:第一,加等依刑罚的等次递加。如杖一百加一等处徒一年;徒一年加一等处徒一年半。第二,减等对徒、杖、笞三刑,依刑罚的等次递减,对死、流二刑,依刑罚的种类减。如徒一年减一等处杖一百;杖一百减一等处杖九十;斩减一等处流三千里;流三千里减一等处徒三年。第三,加等必须严格依据律文,一般不加至死,但本条规定加至死者不受此限,惟不加至斩。如《贼盗律》规定:“窃盗五匹徒一年,五匹加一等”,即窃盗至十匹,方加一等处徒一年半。依据律文规定,即使仅差一寸不到十匹也不能加一等,而只能处徒一年。加等时,虽律文无有罪止何刑的规定,也不能加至死刑。只有在律文明定“加入于死”时,方可根据罪行加至死,但仅加至绞而已,不复加至斩。第四,加徒半年折合满杖,其减依杖刑等次递减。如某官主谋多入人半年徒刑,依律自身应处徒半年,但律无徒半年之刑,故合杖一百,其为从者减等,则依杖刑的等次递减。宋、元、明、清诸律亦有加等和减等的规定。其规定与唐律的规定相同。

拓展资料

等加负荷  恒等  4等量块  ×××等人  对等  等时  等位  等强  等相  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