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美国联邦、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实体刑法的总称。美国刑法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形成的,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三个时期:(1 ) 1607年至1776年为殖民地时期。在这个时期,英国刑法主要是普通法直接适用于美国各殖民地。(2) 1776年至20世纪初为美国刑法的形成与发展时期。1776年美国独立以后,逐步形成了自己独立的法律制度。一方面,在继承与发展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美国特点的普通法;另一方面,在欧洲大陆法国家刑法的影响下,各州出现了编纂刑法典以取代普通法的倾向。(3) 20世纪初至今,是美国刑法的改革时期。各州加速了法典化进程,且逐步与大陆法国家刑法典靠拢。联邦刑事法律于1948年纳入《美国法典》第18篇,但联邦至今无统一刑法典。70年代后期至80年代,美国许多州还掀起了“定期刑运动”,以限制或减少不定期刑的适用。美国刑法的渊源可分为下述几个方面:(1)宪法。叛国罪是由联邦宪法规定的。此外,联邦宪法还规定:“国会有权规定和惩罚在公海上所犯的海盗罪和重罪以及违法国际公约的犯罪。”(2)普通法。根据习惯和判例而产生的普通法也是美国刑法的渊源之一。美国普通法源于英国,但现在并不具有与英国普通法完全同一的内容,而且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小。(3)制定法。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已成为现代美国刑法最主要的渊源,其作用越来越大。联邦和有些州甚至采取制定法一元主义。此外,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也是美国刑法的渊源。美国刑法的主要特点是:(1)刑法总则中没有规定犯罪的一般概念,但从不同角度对犯罪作出不同的分类,如将犯罪分为重罪和轻罪。普通法上的犯罪和制定法上的犯罪、本身邪恶的犯罪和法律禁止的犯罪。(2)在犯罪构成方面,没有象大陆法系国家刑法那样完备的犯罪构成理论。在认定犯罪时,起诉方必须证明“犯罪要件”,即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但被告方可以提出“辩护理由”来否定罪责。辩护理由包括各种否定主观责任和违法性的各种事由。(3)刑法承认无罪过责任,即严格责任(绝对责任)和替代责任。起诉方不需证明行为人的犯罪心理即可定罪。(4)法人或非法入团体可成为犯罪主体。刑法中的“人”通常被解释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5)将犯罪未遂、犯罪教唆和犯罪共谋规定为独立犯罪,三者统称为“未完成罪”。(6)刑罚种类主要是罚金、缓刑和监禁。有期监禁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有些司法区已废除死刑,但多数司法区仍保留死刑。(7)刑事实体法与诉讼程序未严格分离,而是彼此交叉、相互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