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又称“文字解释”。“论理解释”的对称。刑法解释的一种。对刑法条文使用的单词、术语和概念从文字意义上和语法结构上所作的解释。刑法规范由刑法条文体现,而刑法条文又由若干文字按照一定的语法结构组成。故刑法解释总是始于文理解释。文理解释的特点是条文词句,绎其文理,求其含义,既不扩大,也不缩小。文理解释可分为字面解释和语法解释。字面解释是从刑法条文的文字意义上对条文中使用的单词、术语和概念的含义加以阐明。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8条规定:“本法所说的以上、以下、以内,都连本数在内。”此条解释即为字面解释。字面解释既要遵循语义的一般规律,又要恪守刑法术语的特有属性。语法船释是从法律条文的词组联系、句子成分、文字排列和标题符号上进行分析,从而阐明刑法规范的具体含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由于在这一条文中使用“或者”一词将“自动中止犯罪”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予以联接,从语法结构上讲,属于选择性的结构,故将犯罪中止的成立解释为只需具备其中条件之一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