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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条约

2022-09-30

简介

1959年12月1日美、苏、英、法、澳、挪、日等12国缔结于美国华盛顿,1961年6月23日生效。1983年中国加入该公约。截至1985年共有32个当事国。条约由前言、正文14条及最后议定书组成,主要规定: (1)南极应为全人类利益服务。任何国家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而开展国际合作; (2)南极永久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南极设立军事基地、要塞、进行军事演习、武器试验,禁止进行任何核爆炸或在南极处置放射性尘埃; (3) 在条约有效期内 (暂定为30年)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条约第4条第2款规定: “在本条约有效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或活动,不得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的领土主权的要求的基础,也不得创立在南极的任何主权权利。本条约有效期间,对在南极的领土主权不得提出新的要求或扩大现有要求”;(4)缔结各方有权指派观察员在任何时间进入南极洲任何地区进行视察;(5)建立南极协商会议,作为协调各缔约国在南极洲活动的机关;(6)该条约适用于南纬60度以南地区,包括一切“冰架”。《南极条约》是关于南极地区法律地位问题的唯一条约。

拓展资料

南极条约体系  南极条约(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