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
简介
孙中山关于民国政权建设步骤与程序的主张。1906年,孙中山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首次写道:为实现同盟会政纲,“具措施之次序则分为三期:第一期为军法之治……第二期为约法之治……第三期为宪法之治。”(《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97~298页)并对每一时期的任务、特点、时限作了具体设计。“第一期为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军队与人民同受治于军法之下。军队为人民戮力破敌,人民供军队之需要及不妨其安宁。既破敌者及未破敌者,地方行政,军政府总摄之,以次扫除积弊。”(同前)一方面要扫除“政治之害”和“满洲势力”,另方面要搞好教育,发展农工商业。为期3年。“第二期为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军政府以地方自治权归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议会议员及地方行政官皆由人民选举。凡军政府对于人民的权利义务,及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于约法,军政府与地方议会及人民各循守之,有违法者,负其责任”(同前)。以全国平定后6年为限。“第三期为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军政府解兵权、行政权,国民公举大总统及公举议员以组织国会。一国之政事,依于宪法以行之”(同前)。在孙中山看来,只要国民按此三时期“循序以进,养成自由平等之资格”,就能奠立“中华民国之根本”(同前)。
三时期说是孙中山进行革命和建立近代民主政权的指导思想,被他称之为“革命方略”。
民国成立时,因全国政权很快为袁世凯(1859~1916)掌握等原因,孙的革命方略未能实现。1914年,孙中山在《中华革命党总章》中重申:“本党进行秩序分作三时期:一、军政时期。此期以积极武力扫除一切障碍,而奠定民国基础。二、训政时期。此期以文明治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三、宪政时期。此期俟地方自治完备之后,乃由国民选举代表,组织宪法委员会,创制宪法;宪法颁布之日,即为革命成功之时。”(《孙中山全集》第3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97页)从此,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的提法固定未变。1918年,在《建国方略·孙文学说》中,孙为突击各时期特点,曾将军政时期比作“破坏时期”,训政时期比作“过渡时期”,宪政时期比作“建设完成时期”;同时还将三时期与国民大会和五院制政府的建设结合起来。其后在1923年的《中国革命史》,特别是1924年的《建国大纲》中,更对三时期作了周详具体的论述。根据《建国大纲》的设计,建国三时期的任务与特征如下:
军政时期 此期一切制度悉隶于军政府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扫除国内的障碍,一面宣传三民主义以开化全国人心,促进国家统一。当一省平定后,即停止军政,开始训政。
训政时期 此期以完成地方自治为目标。为此,政府当派经训练考试合格人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地方自治既含政治训练,也含经济建设。只有当“全县人口调查清楚,全县土地测量完竣,全县警卫办理妥善,四境纵横之道路修筑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权使用之训练,而完毕其国民之义务,誓行革命之主义者,得选举县官以执行一县之政事,得选举议员以议立一县之法律,始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7页)。此时,国民对本县官吏、法律享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直接民权。每县自治政府成立后,可选代表一名,参预中央政事。“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同前,128页)。
宪政时期 此期以制定宪法、实施宪法为任务。宪政开始时期,中央政府当设立五院,试行五院之治。宪法颁布前,五院院长皆归总统任免和督率。宪法草案由立法院依据《建国大纲》及训政、宪政两时期成绩议定。当全国有过半数省份至宪政开始时期,则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宪法颁布后,中央统治权归国民大会行使,即国民大会对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权、罢免权,对中央法律有创制权、复决权。同时,全国国民则依宪法举行全国大选。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则于选举之后三个月解职,而授权于民选之政府,是为建国之大功告成”(《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9页)。
建国三时期说含有合理因素,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在一经济落后、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建立民主政治的过程。因为孙中山所追求的人民享有直接民权的民主政治,在当时的中国,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它需要条件,需要采取一定措施创造条件。三时期说正是孙为创造条件建立民主政治所作的设计。孙中山在解释为何要训政时说:“中国奴隶制已经行了数千年之久,所以民国虽有了九年,一般人民还不晓得自己去占那主人的地位。我现在没有别法,只好用些强迫的手段,迫着他来做主人,教他练习,这就是我用训政的意思。”(《国文全集》第2册,近代中国出版社1989年版,第378页)“有训政为过渡时期,则人民无程度不足之忧也”(《孙中山全集》第5卷,189页)。可见,训政的目的在于提高人民当家做主人的思想,训练和养成行使四项民权的能力,从而能够成为民国的主人。无疑,这种政治教育和训练,对当时的中国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军政和宪政两时期也是如此。当然,三时期的具体内容也有不当和偏颇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