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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

202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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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北宋政治家、思想家。字介甫,号半山,抚州临川(今属江西)人。庆历二年(公元1042年)中进士,后在地方州县任职。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受到神宗重用,被任命为参知政事(副宰相),并推行新法。翌年拜相,熙宁七年罢相,知江宁府。熙宁八年复职,九年再罢。此后退居江宁(今江苏南京),封荆国公,世称荆公。元祐元年(1086)卒。赠太傅,谥号文。其著作现存的有《王文公文集》、《周官新义》残卷,另有《老子注》若干条存于《道藏·彭耜道德真经集注》中。王安石是封建时代的一位著名的改革家,其著作中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主要内容如下:

法须应时而变 王安石认为,法律法令必须因时而改,不可一成不变。“夏之法至商而更之,商之法至周而更之,皆因世救民而为之节”(《王文公文集·策问十道》)。他反对那种泥古不化的观点,认为治国“贵乎权时之变”,即应根据时势的变化而对法律进行改易更革。

立善法治天下 王安石认为,立法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治乱兴衰,“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王文公文集·杂著·周公》),而若立法不善,则会使国家发生动乱,导致国家衰亡。他特别强调要完善理财之法,“合天下之众者财,理天下之财者法”,“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王文公文集·度支副伎厅壁题名记》)。正因为这种认识,所以王安石在执政后便相继推出了青苗、市易、均输及农田水利等新法,使国家的财政状况有所好转。

德主刑辅 王安石继承了儒家法统的德主刑辅的思想,主张治国须以道德教化为先:“不先教之以道艺,诚不可以诛其不帅教。”(《王文公文集·上皇帝万言书》)刑罚对象只能是那些不服从德教而肆意犯法的人,不教而杀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他说:“政不在小大,不以德则民不化服,民化服然后可以无讼。”(《王文公集·石门亭记》)只有通过德教才能使民众真心服从封建的统治秩序,使社会达到一种无讼的理想状态。

依法定罪 针对当时司法领域中出现的官吏任意舞文弄法的弊端,王安石要求司法官必须严格依法办案,定罪量刑应以法律为准绳。他在上皇帝疏中称:“臣以为有司议罪,惟当守法。情理轻重,则敕许奏载。若有司辄得舍法以论罪,则法乱于下,人无所措手足矣。”(《文献通考·刑考九》)这反映了一种罪刑法定主义的法律观。

良吏执法 王安石很重视贤才良吏在立法与司法中的重要作用,主张“众建贤才”、“索天下之材而用之”。他认识到,如果没有良吏执法,即使有良法也形同虚设。“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王文公文集·度支副伎厅壁题名记》)只有让那些德才兼备的良吏来执法,新法才能得到贯彻执行,改革才会取得成功。

拓展资料

王安石精神  王安石学派  王安石科举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