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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中国古代将木枷套在犯人颈上,写明罪状示众的刑罚。明俞汝楫《礼部志略》卷二三《科场禁例》:“(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奏准生儒点名进场时,严行索检,入舍后详加伺察,如有犯者,照例于举场前枷号一月,满日问罪革为民。”清代则用于旗人犯“军流徒免发遣”,以枷号换刑的制度。《清史稿》卷一四二《刑法志》载:“徒一年者枷号二十日,每等递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号五十日,每等亦递加五日;充军附近者枷号七十日,近边、沿海、边外者八十日,极边、烟瘴者九十日。”或用于窃盗罪的附加刑。如《大清律例·刑律·窃盗》规定:“窃盗再犯计赃,罪应杖六十者,加枷号二十日;杖七十者,加枷号二十五日;杖八十者,加枷号三十日;杖九十者,加枷号三十五日;杖一百者,加枷号四十日,俱交保管束。枷的规格:长三尺,阔二尺九寸。重量,最初,“重者七十斤,轻者六十斤。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改定应枷人犯俱重二十五斤”。后来嘉庆(1796~1820)时又改为三十五斤。清末废除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