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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周代制定的第一部刑书。《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杜预注:“周之衰亦为刑书,谓之《九刑》。”是说西周的刑法典称为《九刑》。《左传·文公十八年》记述周公之《誓命》载于《九刑》,说是“在九刑不忘”。关干九刑的内容,历来说法不一,唐代贾公彦在《周礼·秋官·司刑》疏道,“言九刑者,郑注《尧典》云:正刑五,加之流宥、鞭、扑、赎刑,此之为九刑者”。又有服虔以“正刑一,议刑八”,作为九刑。孔颖达在为《左传》作疏时,驳斥了这种说法,他认为:“谓之九刑,必其诸法有九。”《逸周书·尝麦解》记周成王时,“四年孟夏,王命大正正刑书,太史挟刑书九篇以升,授大正。”此处的“刑书九篇”,即为《九刑》。因此,可以说《九刑》是西周初的第一部成文刑书,在其行用过程中,也曾作过修订。
《九刑》名称的来源,与“洪范九畴”有一定的关系。所谓“洪范”,洪者,大也;范者,刑也,法也。“九畴”,即为九篇,或九章。汉人直接称“洪范九畴”为“大法九章”。据《尚书·洪范》的开头说,周武王战胜了殷商,杀了纣王,立纣王之子武庚为后,带箕子返回镐京。其后,武王向箕子咨询治理国家的道理。箕子向武王讲了一个故事,说当年鲧(Gun)治洪水,搞乱了阴阳五行,引起天帝震怒,决定不把治国的经典——《洪范九畴》授予鲧,造成法纪混乱,鲧因而被诛。禹兴起后,天帝将《洪范九畴》赐予禹,使治国的法律从此固定下来。“洪范”因其出自洛水,又被称为“洛书”。《汉书·刑法志》说:“禹治洪水,赐《洛书》,法而陈之,《洪范》是也。”这里都将《洪范》说成是夏代的法律。但实际上,箕子向武王传授的应是商代的法律。周灭商,箕子不敢将商代的“亡国之法”加之于周,从而编造了该法来源于天的故事,天帝授予禹王的法,箕子是得夏之法,传之于周。周武王接受此法,也就不会有抵触情绪。西周建国,沿用殷商之法,也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只是武王将《洪范九畴》改称《九刑》。当然周之《九刑》,必然也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在内容上有所改进。
《九刑》是一部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刑书。《左传·文公十八年》说周公曾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反映了贼罪、藏(同赃)罪、盗罪、奸罪,这四种罪名。《九刑》虽说是刑书九篇,然依照当时刑法的编纂形式,是“以刑统罪”,即以刑名为主,在一种刑罚之下包揽多种罪名。因此,说“九刑”就是九种刑名也是合乎情理的。这九种刑名即《周礼·秋官·司刑》所载的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及《尚书·尧典》所记的流宥、鞭、扑、赎刑。前五刑是正刑,后四刑是附加刑,也可以单独使用。后四刑对后世刑罚制度的变化起了重要的奠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