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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bali School of Law
简介
伊斯兰教逊尼派的“四大法学派”之一。产生于9世纪末,创始人是伊本·罕百勒(Ibn Hanbl 780~855年)。该学派以强烈的反理性主义的态度,排斥人的理智在法律中的作用,坚决反对“类比”的法律推理方法,不承认由“类比”创制的法律规范,也拒绝承认“公议”是法律的渊源之一,而热衷于对“圣训”的搜集。在神学方面,该派狂热地反对理性主义的温和信条,在12、13世纪间巴格达发生的一系列暴乱过程中,他们曾经大肆迫害其他三个学派的一些学者。但是,刻板地墨守“圣训”词句并不能实现法律上的一致、划一,因为“圣训”传述本身就包含着早期伊斯兰法学中的地方习惯和法律推理,互相冲突的“圣训”作为律例同样都具有权威性,这种冲突并且是大量存在的,因而罕百学派在实质上与其他三个正统学派的一致性,远远超过他们在表面形式上的差异。与逊尼派其他三个法学派相比,罕百里法学派的影响较小,他们在中世纪从未取得过对任何领土的实际控制,直到18世纪瓦哈比派接受了他们的理论之后,才开始在法律实践中产生影响,成为今天沙特阿拉伯的官方学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