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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八月二十七日清王朝为抵制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保持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而颁布。共23条,分“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君上大权”为正文,共14条。“臣民权利义务”是“大纲”的附录,共9条。这种结构形式表明其重心在于维护君上大权。第1条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第2条规定:“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第3条至第14条,具体规定君上的各种大权,如颁行法律,召开及解散国会,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统率海陆军及编定军制,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宣告戒严,颁赐爵赏及恩赦,总揽司法及发布“代法律之诏令”等大权。又规定“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员不得干涉”(第5条);“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令批准颁布者,不得见诸施行”(第3条),“凡一切军事,皆非议员所得干预”(第6条);“国家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第7条);“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第13条),等等。附录规定臣民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和人身之自由等权利,但在第8条规定:皇帝认为必要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其中规定臣民应尽之义务,如纳税、当兵、遵守国家法律等,则要求必须做到。可见,《钦定宪法大纲》是以资产阶级宪法的形式,给君主专制制度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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