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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Locke
简介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著名的经验主义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自由主义的鼻祖和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之一,他在西方文化思想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洛克研究的范围极为广泛,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思维科学方面都做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
洛克于1632年8月29日出生于英国孛献尔郡林顿城的一个律师家庭,其父在英国清教革命中参加与国王作战,倾向于革命势力。洛克于1646年进入国会直属的威斯敏斯特中学学习,1652年进入牛津大学基督教会学院,对政治学、哲学、医学和自然科学均有广泛的涉猎,1658年获硕士学位。1660至1683年在牛津大学任教,讲授希腊语、修辞学和哲学。就政治立场而言,最初一度趋于保守,政治观点与T.霍布斯接近,认为上帝创造凡人,使之受治于人主。因此他主张公民应服从君主的统治。他的政治生涯重要转折发生在1667年,在一次偶然的机会,结识了艾希利勋爵,即后来辉格党领袖沙夫茨伯里伯爵。从此,洛克成了艾希利勋爵的家庭医生,私人秘书和政治伙伴。沙氏当权后,洛克曾在政府商业和宗教管理部门任职,参加辉格党的政治活动,使其政见逐渐发生了变化,站到保守党的对立面。1675年出走法国,在法国居留期间结识了很多社会名流。1689年返回英国并继续同沙夫茨伯里伯爵一道工作。后因参加英政府的活动而遭迫害,1683年被迫流亡荷兰,在此期间深受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自然法思想的影响,最终形成自己的政治法律理论体系。1688年“光荣革命”完成以后,洛克于1689年2月返回祖国,一度曾在新政府任职,但更多的时间是从事哲学、政治和圣经的研究工作。1704年10月28日,洛克在奥底斯逝世。作为著名的思想家,他吸收了前人不少先进思想作为自己理论的思想基础,如R.胡克《基督教政制》(of the laws of scclesiastical polity1838)一书中表述的宪政理论,培根(frapcis Bacon,1561~1626)《新工具论》(The Novum Organum,1620)中的唯物主义思想,J.哈林顿的《大洋国》(1656)以及J.弥尔顿的《阿留帕几底卡——论出版自由》(Are-opagitica,1644中译本译名为《论出版自由》)中所表达的自由主义观点,还有T.霍布斯的《利维坦》(1651)中自然平等观和社会契约论的思想等。洛克的有关政治法律方面著作主要有《自然法论》(Essays on the lawof Nature,1654)、《人类悟性论》(An Essay ConcerningHuman Understanding,1690)、《政府论(上、下)》(Twotreatises of Goverment,1690)、《关于宽容异教的通信》(Three Letters on toleration of 1689,1690and 1692)。
洛克和近代西方其他的自然法学者一样,把国家和法的理论建筑在自然法理论的基础之上。洛克认为,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前,曾存在过一段自然状态。他断定自然状态具有以下特点:①它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为。如处理他们的人身、财产勿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无须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②它也是一个平等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多于别人的权力,因为每个人都拥有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约关系。③自然状态是一个有秩序的状态,因为在自然状态下有一种为人人所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
洛克还断定,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享有普遍的天赋权利即生命权、自由权利、财产权。他指出,所谓生命权就是保有每一个人的生命,这是每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没有这一权利就谈不上其他权利。所谓自由是指人们享有自然的自由,除自然法以外,不受其他任何法律的支配和约束。而财产权是指人们对经过自己的劳动获得东西的享有权,它是人们生存的主要依赖。洛克把以上三权称为“所有权”(Property)。在他看来,这些权利是造物主给予的,是与生俱来的,是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侵犯的,即使进入政治社会之后人们仍然保留的权利。在洛克看来在自然状态下除以上三种权利以外还存在两种权利:第一种就是在自然法许可的范围之内,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第二种权力是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
至于自然法的含义,洛克也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他指出:“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1中文版,第6页)。自然法的作用在于:①它所论证的自由、平等及独立原则是反对封建专制的理论基础。②自然法是人们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是人们不可动摇的行为准则。③自然法起到使人们摆脱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社会、建立国家的重要作用。④自然法是制定实在法的基础和原则。
洛克在国家理论方面有丰富的思想,他坚持社会契约论的国家观,主张多数人统治的民主原则,提倡有限主权论的君主立宪制政体,并初步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提出了国家分权理论,即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同时还主张议会至上原则。在法律理论方面,他认为国家制定的法律应当成为公民行为是非和正当与否的标志。因为法律体现了多数公民意志并维护每个人的乃至全社会的利益。因此,洛克把合法视为公正与正当。所以他特别重视法律的制定、立法机关的设置、立法的目的及法律的实施。洛克认为立法的原则应该是:第一,政府应根据已正式公布、既定的法律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是权贵还是庄稼人都应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第二,这些法律除了为人民谋福利这一最终目的以外,不应有其他目的;第三,未经人民或他们的代表同意决不应对人民的财产课税;第四,立法机关不应该也不能够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人,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此外,他还强调立法的目的之一是为了维护和扩大公民的自由。应当特别指出的是洛克的法治思想的价值。他坚信,一个国家只有用法律手段治理才能顺利运转,没有它国家就不能存在,就不能成其为国家。因此洛克特别强调法治的重要性。他指出:“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而一个没有法律的政府,我以为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非人类的能力所能想象,而且是与人类社会格格不入的”(《政府论》下篇,第132页)。
洛克作为近代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和法治理论的开拓者,对资产阶级思想文化作出了重大贡献。这主要表现为:哲学上的经验主义认识论,政治学上的民主论,经济学上的劳动创造价值论,法学上的法治思想,思想上的自由主义和宗教上的宽容主义。这些理论都闪耀着人类智慧的光芒。洛克以自然法为理论基础的国家观、法律观、自由、平等及革命的民主主义哺育了一代著名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例如法国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伏尔泰、C.L.S.孟德斯鸠、J.J.卢梭、D.狄德罗及美国的T.杰佛逊、T.潘恩、A.汉密尔顿等人。他们都是洛克思想的继承者和传播者。洛克思想对西方资产阶级政治思想、法律思想、政治制度的建立的影响是巨大和深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