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刑法条文对某一犯罪构成的具体特征未作直接规定,需要参照其他有关法律,才能确定该犯罪构成的特征,故又称“参见罪状”。例如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就是空白罪状。要了解偷税、抗税罪的特征,就要参照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用空白罪状的方式,常常是因该种犯罪行为的特征在其他法规中已有具体规定,为避免立法上的重复,在刑法条文中无需再作详细叙述。另外,也可以使刑法条文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特征,随着刑法外有关法律规范的修改变化而变化,以保持刑法条文本身的相对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