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古代罗马国家法律的总称。有广、狭义之分。广义泛指从公元前753年罗慕洛建立罗马城邦国家至公元1453年东罗马帝国灭亡期间建立的整个罗马法律体系; 狭义专指《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或专指罗马私法。罗马法以市民法为起点和主线形成了三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1) 市民法。又称“公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城邦市民的法的统称;(2) 最高裁判官法。又称“法官法”、“大法官法”,即由最高裁判官所颁布的告示形成的法律。(3) 万民法。即适用罗马国家的 “外邦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罗马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 习惯法。罗马王政时期法的主要表现形式。(2) 议会制定的法律。即由罗马共和时代曾经存在的三种议会(贵族议会、百人团议会、地方议会) 制定的法律。(3)裁判官的告示。(4)元老院决议。帝政初期,元老院决议开始成为正式的法律文件,后被皇帝敕令所取代。(5) 皇帝的敕令。帝政时代,随着帝王权威的扩张,皇帝的敕令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之一。(6) 法学家的解答。公元426年,东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二世和西罗马皇帝瓦楞提尼亚鲁斯三世颁布敕令,明确宣布五大法学家(即公元二、三世纪之交,罗马最著名的法学家伯比尼安、盖尤斯、乌尔比安、保罗和莫迪斯蒂努斯,号称“法学界五杰”)的著作连同他们引用过的其他法学家的著作均具有法律效力。罗马法内容广博,既有公法又有私法,既有程序法又有实体法,但其精华在于私法部分。罗马私法或罗马民法实际上成了罗马法的同义语。共和时期的《十二表法》是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帝政时代的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罗马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人法规定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婚姻家庭制度,家长权,监护及保佐;物法规定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有关问题; 诉讼法规定法院组织、诉讼原则、诉讼程序 (法定诉讼和程式诉讼)及诉讼时效等。罗马法对近代资产阶级民法有直接深刻的影响。例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以 《法学阶梯》为蓝本制定的; 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采《学说汇纂》体系,从概念术语乃至某些具体制度均承袭了罗马法的传统。罗马法对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拓展资料
罗马法复兴 罗马法系 罗马日尔曼法律传统 罗马物权法 罗马-德意志法系 罗马法精神 罗马法理论 罗马法(法律) 《罗马法原论》 罗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