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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大诰

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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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明太祖朱元璋(1368~1398)亲自参与编撰的一套严刑峻法。据《明史·艺文志》记载:“太祖御制大诰一卷”74条律令,“大诰续编一卷”87条律令,“大诰三编一卷”43条律令,“大诰武臣一卷”32条律令。这四编大诰共236条律令,集中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到二十年(公元1387年)这三年多的时间内编成并陆续颁布实行。“大诰”原是夏、商、周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国王对臣民的告诫之辞,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朱元璋效法这种形式“取当世事之善可为法、恶可为戒者,著为条目,大诰天下。”(《洪武实录》)以期达到“警省奸顽”,训导臣民和预防、减少犯罪的目的。

明大诰的具体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洪武年间尤其是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以前惩治“官民过犯”的典型案例汇编;二是朱元璋为铲除异己,大量运用严刑酷法制造的轻罪重判和无罪错判的案例及其新的刑罚手段;三是朱元璋为规劝臣民区分善恶祸福以便达到“趋吉避凶”的目的,发表的一些“训导”之辞;四是朱元璋以发布诏谕、诰文的形式传达他“重典治国”和“刑用重典”的法律思想方面的律令条文。

明大诰是朱元璋“刑乱国用重典”、“重典治吏”等法律思想的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因此,它除了全面贯彻重刑原则外,还表现出其他一些特点:一是大量使用法外酷刑,例如恢复和使用汉唐以来久废不用的“刖(yue)足”、“斩趾”、“挑筋去膝盖”、“挑筋去手指”等酷刑;再如沿袭五代和宋元时期的诸峻令——凌迟处死、枭首示众、族诛和弃市等野蛮刑罚手段(《历代刑法考·明大诰峻令考》);二是广泛使用轻罪重判的办法,其定罪量刑的标准是“刑用重典”,所以《明大诰》所审断的案例均较《大明律》为重,甚至造成无罪错判的冤案,重刑之下惨死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出现了“弃市之尸未移,新犯大辟者即至”的惨象;三是新增设了一些明律所没有的禁令和罪名。例如“禁游食闲民”、“市民不许为吏卒”、“严禁官吏下乡”、“民拿害民官吏”等,使原有律令更加完备齐全;四是大量规定了惩治贪官污吏的条文。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政策,主要是为了严肃吏治、强化其统治职能,以便达到治国理民的目的。

明大诰颁行后,朱元璋命令举国上下都要学习、使用、遵守大诰所定之条文。他要求各级学堂讲授大诰,科举取士要考大诰,官民诸邑人等要学习宣讲大诰。并强行规定:凡是每户有大诰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又规定:“今后司法只依律与大诰议罪”。朱元璋还再三强调要保持明大诰的威慑力,后世皇帝不许更改。但是曾一度强行贯彻执行的这部御制《大诰》在朱元璋死后不久,便被其后继者淡忘。到明朝中叶以后,民间已难看到完整齐全的版本了。不过近代学者经过多方努力已搜集到明大诰四编及其全部律条,从而使其得以流传于世。

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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