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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管教所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2022-09-30

简介

1986年1月7日司法部为加强对少年犯的教育、改造而制定。为适应犯罪少年的新情况、新特点,有利于他们的改造和出所后的安置、帮教工作,决定将“少年犯管教所”改称为“少年管教所”。该办法共10章,54条。第一章,总则,共6条,规定了制定本办法的依据;少管所管教的对象是对年满14岁不满18岁的少年犯和因不满16岁不处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简称少年教养人员);少管所的性质是对少年犯实行强制教育改造的机关,是挽救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少管所贯彻执行“以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方针,实行半天学习、半天劳动的制度;对少年犯和少年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要立足于当前,着眼未来,教育他们爱祖国,爱劳动,有理想,讲道德,守法纪,成为有一定文化科学知识和生产技能的有用之材。第二章,组织机构,共3条,规定少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领导,文化、技术教育受当地教育和劳动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少管所应设在省会市或省内交通方便的适中地点。第三章,收押、收容,共4条,规定少管所收押、收容的对象:一是由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年满14岁不满18岁的少年犯;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规定,因不满16岁不处罚的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还规定了收押、收容的条件、审批程序。第四章,管理制度,共9条,规定对少年犯和少年教养人员应分别编队,男少年与女少年应严格分开;女少年要单独编队(组),由女地干部管教;年满18岁、剩余刑期在2年以上的少年犯,应当转送到监狱、劳改队关押改造;少管所应当聘请一名专职式兼职法律顾问,其任务是:与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及时联系解决在执行刑罚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对少年犯和少年教养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和向他们提供法律帮助等。第五章,教育改造,共9条,规定教育改造的任务、政策、内容和方法等;强调教育改造工作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政策,像父母对待孩子,医生对待病人,老师对待学生那样,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教育方法贯穿到各项具体工作中,把少管所真正办成挽救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第六章,劳动习艺;共4条,规定组织少年犯和少年教养人员参加生产劳动,要因地制宜,以习艺为主,培养生产技能,养成劳动习惯,树立劳动观点;每天劳动4小时,严禁搞重体力、超体力和有害健康的劳动。第七章,生活卫生,共6条,规定供应标准、作息时间、服装供给、医院设置、卫生要求、健康检查、保外就医和医疗等。第八章,考核奖惩,共4条,规定考核奖惩的种类、条件和审批程序等。第九章,刑满释放和解除教养,共3条,规定对服刑期满和收容教养期满的少年,由少管所作出鉴定,发给刑满释放证或解除教养证,按期出所,准予落户,由劳动、教育部门解决就业、复学等问题;少管所不搞留所就业。第十章,干部,共5条,少管所干部应按少年犯和少年教养人员总数的25%配备,其中各类教员应当按少年总数的6%;为了搞好习艺和职业培训,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技术干部。

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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