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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2022-09-27

Convention on offences and Certain Other Acts Committedon Board Air craft

简介

简称“《东京公约》”。1963年9月14日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主持下召开的、有42个国家的代表参加的东京外交会议上通过,正式文本用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三种有效文本制成。1969年12月4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1978年1 1月14日交存了加入书。该公约从1979年2月12日起对中国生效,但是中国政府在加入书中声明持有保留的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时中国没有效力。该条的内容是:缔约国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与实施发生争端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其中任何一方可以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该公约共7章26条,规定了本公约适用的范围、缔约固的管辖权、航空器机长对机上犯罪和其他危害航空器安全的行为采取正当而必要的措施的权力和义务、非法劫持航空器的概念、航空器降落地缔约国的权力和责任,以及与之有关的事项。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除供军事、海关或警察使用之外的航空器的航行安全,建立对在飞行中的航字器内实施的犯罪和其他危害行为的连续性管辖,不使其逃避惩罚。为此,该公约规定,它适用于发生在非供军事、海关或警察使用的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可能或确已危害航空器或者机上人员或财产的安全、危害机上正常秩序与纪律的犯罪及其他行为。对于这些犯罪及其他行为,该公约不仅确认了航空器登记国依照本国法律对其行使管辖的权利,从而避免了在公海上或在其他无人管辖区域的上空飞行的航空器内实施的犯罪无刑法可适用的现象,而且确认了非登记国的缔约国在下列情况下对航空器内犯罪依照本国法律行使的任何刑事管辖权:犯罪在该国领土上具有后果;犯罪人或受害人为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久居所;犯罪危及该国安全;犯罪违反了该国有关航空器飞行的现行规则或规章;为确保该国遵守其在多边国际协定中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有必要行使管辖权。这种并行管辖的体制。作为一个先例,为后来的《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以及其他涉及国际刑事管辖规定的条约所仿效。该公约还对机长、机组人员及乘客赋予特别权力,允许他们对犯有罪行或其他某砦非法行为的人采取必要的看管措施.以维护航空器的安全和良好秩序与纪律。但是,《东京公约》对其第一条巾规定的“违反刑法的犯罪”没有做出任何明确的解释,缺乏确切的含义,这在各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并非完全相同的世界社会中必然会引起管辖上的争议。并且,该公约虽然在美国、委内瑞拉等国代表的要求下于第四章规定了“非法劫持航空器”,但只是援引国际海洋法中关于海难救助的习惯法规则,规定降落地的缔约国有责任采取适当措施,恢复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使旅客和机组人员能尽快继续其旅程,而没有规定对劫机罪行特殊适用的规则。

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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