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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又称《建隆重详定刑统》,宋代重要法典。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由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奉诏撰写而成,共三十卷,十二篇,502条,定名为《重详定刑统》,简称《刑统》,随即刊版印刷,颁行全国。是宋太祖力图巩固统一,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封建秩序,以《唐律》、《大周刑统》为蓝本制定的。篇名、律文内容大体与《唐律疏议》相同。其有别于《唐律疏议》的,大致有如下几点:①窦仪把唐开元二年(公元714年)以后及后唐、后晋、后周、宋初颁行的有关刑名的敕、令、格、式加以选编,附于各条律疏之后,共177条,并有起请32条。这是对《唐律疏议》内容的补充。在选入的敕、令、格、式前面,都有一个“准”字,表示经过皇帝批准,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②体例上的变化。编纂者为了便于检阅,仿照《大周刑统》体例,分十二篇,每篇之下再分门,共二百一十三门,每门包括律文若干条,敕、令、格、式若干条,起请(是立法者对某一规定提出意见,奏请皇帝审查之意)若干条。③刑罚制度的改变。《宋刑统》虽然沿用《唐律》的五刑制度,但规定了折杖制。凡应处笞十、二十改决臀杖七下放;笞三十、四十改决臀杖八下放,笞五十改决臀杖十下放;应处杖刑六十改决臀杖十三放;杖七十改决臀杖十五放,杖八十改决臀杖十七放,杖九十改决臀杖十八放,杖一百改决臀杖二十放,应处徒刑一年改决脊杖十三放,一年半改决脊杖十五放,二年改决脊杖十七放,二年半改决脊杖十八放,三年改决脊杖二十放;应处流刑二千里者改决脊杖十七配役一年,二千五百里改决脊杖十八配役一年,三千里改决脊杖二十配役一年;加役流改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④增加了一些新的条目。如《刑统》卷十二增加了“绝户资产”条和“死商钱物”条。“绝户资产”条采自唐之《丧葬令》等;“死商钱物”条的增设,则据《主客式》等。⑤删改了一些文字。例如,编撰者认为《唐律疏议》每篇所列历史渊源无必要,故皆删去。此外,为了避宋太祖赵匡胤的祖父赵敬之讳,改“十恶”之“大不敬”为“大不恭”等等。
《宋刑统》是宋代保存至今惟一的完整法典。然而在当时司法实践中往往以“律不足以周事情”为由,多用皇帝随时颁布的敕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敕具有灵活性,更能适应情况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在修订《宋刑统》的同时,就另选《新编敕》四卷,同时颁行。之后,几乎历代皇帝都要编敕。而建隆(960~963)以后,却不见对《刑统》有所修纂,故吏书说:“律恒存乎敕之外”,不是没有道理的。
《宋刑统》原刊本早已失传,《宋史·艺文志》有《重详定刑统》三十卷,题窦仪撰,清朝在修《四库全书》时亦未收录。民国七年(公元1918年),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国务院法制局根据天一阁所藏钞本《重详定刑统》刊行。民国十一年(公元1922年),吴兴刘承幹根据天一阁钞本校刻刊行。这是目前常见的最早的两种版本。1983年中华书局出版的点校本,就是以刘承幹的刊本为底本,与法制局本对校的。宋代及后世解释《刑统》的著作有:孙奭的《律音义》一卷,傅霖的《刑统赋》一卷,郗秉原的《刑统赋解》二卷,孟奎的《粗解刑统赋》一卷,沈中纬的《刑统赋疏》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