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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区劳动立法

2022-09-25

简介

中国苏维埃政权制定、修改、废止劳动 法律的活动。1930年至1933年以瑞金为中心的革命根 据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苏维埃政权制定了一 系列调整苏区劳动关系的法律。1930年江西省行委制定 《赤色工会法》。 1930年6月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 过并公布《劳动保护法》。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 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 纲》,第5条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彻底的改良工人阶 级生活状况为目的,制定劳动法,宣布八小时工作制,制 定最低限度的工资标准,创立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的失 业津贴,并宣布工人有监督生产之权。”第7条规定:“中 国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工农利益,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更 使劳苦群众脱离资本主义的剥削,走向社会主义制度为 目的,宣布取消一切反革命统治时代的苛捐杂税,征收统 一的累进税,严厉镇压一切中外资本家的怠工和破坏的 阴谋,采取有利于工农群众并为工农群众所了解的走向 社会主义去的经济政策。”这是宪法大纲规定的苏区劳动 法的基本原则。据此,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 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第一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 动法》, 1933年10月15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 委员会公布第二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央苏 区和其它革命根据地颁布的劳动法规,对当时革命斗争 和保护劳动者利益起了积极作用。毛泽东同志指出:“只 有坚决地实行劳动法,才能改善工人群众的生活,使工人 群众积极地迅速地参加经济建设事业,而加强他们对农 民的领导作用。”(《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101页)但是, 这个时期的劳动立法,由于受左倾思想影响,制定了过高 的劳动条件。毛泽东同志在1947年指出:“对于上层小资 产阶级和中等资产阶级经济成份采取过左的政策,如象 我们党在1931年至1934年期间所犯过的那样(过高的 劳动条件、过高的所得税率,在土地改革中侵犯工商业 者,不以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为目 标,而以近视的片面的所谓劳动者福利为目标),是绝对 不许重复的。这些错误如果重犯,必然要损害劳动群众的 利益和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利益。”(《毛泽东选集》第4卷 第1255页。)这正说明当时苏区劳动立法存在的问题。

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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