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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俄劳动法典

2022-09-27

简介

苏联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后制定的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典。1918年12月颁行第1部,其中包含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以来所制定的劳动立法,法典规定年龄在16岁以上50岁以下的一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均有劳动的义务,并确立了工作日制度、休息制度和妇女产假等基本制度。1922年10月30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第9届第4次会议通过第2部,共198条,分总则篇和分则篇。法典反映了苏维埃国家在战争结束后已过渡到恢复国民经济阶段的特点,规定吸收工人和职员应通过“劳动合同”以及订立“集体合同”,并规定工会的主要任务不仅是保护工人和职员在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方面的切身利益,监督企业行政切实执行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工资支付等规范,而且必须协助生产的正常进行等。1970年7月15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 《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纲要》,并根据这一纲要于1972年4月1日施行新的《苏俄劳动法典》,共18章,256条,包括总则、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保护、劳动争议、工会、职工参加生产管理、国家的社会保险等。参见《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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