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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全称“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布政司”,俗称“藩司”。官署名,明、清时的地方政权机关,主管一省的人事和财政。明初,沿元制,在各省设行中书省。后来鉴于行中书省职权太重,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对地方行政的机构进行了调整。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明令废除行中书省,废除“事无不总”的丞相,仿宋制,以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共同组成省级政权机关,称作“三司”。至宣德三年(公元1428年),全国除南北二京外,共设置13个承宣布政使司(浙江、江西、福建、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云南、贵州),为省的行政区划组织,分领府、州、县。与都指挥使司,按察使司合称三司,并为地方最高政权机构。
每个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从二品,掌理一省行政、民事、财赋、钱谷等事。又置左、右参政,从三品,左、右参议,从四品。设有经历司、照磨所、理问所、司狱司、杂造局、军器局、宝泉局、织染局以及仓、库等机构部门,分理各项行政事务。宣德后,为加强统治力量和军事需要,专设总督、巡抚等官,权位比布政使高。其后,布政使权位渐轻。
到清代,始正式定布政使为督、抚属官,专管一省的财赋和人事,与专管刑名的按察使司并称二司。康熙六年(公元1667年),定每一布政使司(省)设布政使一员,不分左、右,而以驻扎地名称之,为从二品官。又改变明制,于直隶亦设布政使司。乾隆二十五年(公元1760年)于江苏增置一布政司,分驻苏州、江宁二地。新疆、台湾建省后,亦并置布政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