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Трудовой Кодекс РСФСР
简介
苏维埃政府颁行的有关劳动的立法。1918年颁布的第一部《苏俄劳动法典》,由序言、9章及条款的特别附件构成。法典规定凡年龄在16岁以上50岁以下的一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均有劳动的义务,即实行普遍义务劳动制,反映了当时实行军事共产主义政策的这一最重要的特点。法典十分注意劳动保护,以社会保障代替了社会保险,并确立了一些劳动的基本制度,如工作日制度、休息制度和妇女产假制度等。但由于当时严峻的国内战争的历史条件,这部法典未能全面实行。
1922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第二部《苏俄劳动法典》。它分为总则和分则2篇,共有17章198条。这部法典在劳动保护方面巩固并扩大了第一部劳动法典的成就,同时也反映了苏维埃国家在内战结束后已过渡到恢复国民经济阶段的特点。它首次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劳动组织和8小时工作制。对16至18岁的未成年人规定了6小时工作制。它确定了劳动保护的一般规则以及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劳保规则。它废除了1918年劳动法典的全民义务劳动制,改而实行自由雇工制度。吸收工人和职员的方式,应通过劳动合同以及订立集体合同;对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完成工作的办法和赔偿等作了详细规定,并确定了劳动保护已由国家社会保障向社会保障体制的转变。此外,还规定了工会的主要任务,不仅是保护工人和职员在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方面的切身利益,而且还必须协助生产的正常进行。私营企业中的工会,主要是保护工人和职员的利益不受私人雇主的侵犯,推行限制和排挤资本主义成分的政策。
这部法典经过多次修改和补充,在苏俄适用了长达半个世纪之久。1970年7月15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苏联和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纲要》之后,根据纲要精神苏俄又制定了第三部劳动法典。这部新的《苏俄劳动法典》,共有18章256条。它从1972年4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
《劳动》 《劳动组织》 《劳动世界》 《劳动新闻》 《国际刑法典草案》 《劳动报》 《劳动周刊》 《劳动人民日报》 《中国劳动科学》 《劳动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