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犯罪故意的意志的表现形式。行为人为追求某种目的,有意放任另一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心理学上,放任不是独立的意志形式,而是一种附属的或称派生的意志形式,放任是希望意志所派生的意志。行为人在追求某一日的过程中放任了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在刑法意义上,立法者注意的是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虽然放任意志起依附于希望意志,但因某放任的内容是危害社会的,所以成为犯罪故意的独立表现形式。关于放任的涵义,认为放任不同于希望足刑法学界一致的观点。对放任是否就是不希望,学者间还有不同的观点。通说的观点认为放任就是听之任之、满不在乎、无所渭的心理。某实,在意志态度上,放任不是希望,也不是不是希望,而是一种介于希望与不希望之间的心理态度。本来在放任的情况下,行为人是不希望结果发生,但为了实现另一个目的(包括合法目的,也包括非法目的),执意实施预定的行为,放任并导致了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这说明行为人的意志态度从不希望到有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有一个变化过程。所以,放任不是缺乏思考的盲动,也不是完全中立的惯性,危害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人的放任意志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从积极意义上讲,放任是行为人有意识地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从消极意义上讲,放任是行为人不想用任何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放任反映出行为人为追求某种目的,甘愿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风险而豁出去的心理。形象地说,放任就是不计后果追求自己的目的。正是由于这一特点,放任才是犯罪故意的意志形式。一般说来,放任意志的反社会性弱于希望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