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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院

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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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北洋政府设立的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机关。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3月31日,由大总统以敕令(第39号)公布《平政院编制令》,全文共29条。同年6月8日又由大总统申令公布《平政院裁决执行条例》,共5条。上述两个法规规定了平政院的组织与职权以及其他事项。①平政院直隶于大总统,置院长1人,指挥监督全院事务。评事15人,5人组成一庭,共三庭,凡行政诉讼案件由5人共同审理,其中1人任庭长。书记官若干人,掌理诉讼记录、会计、文牍及其他事务。平政院设肃政厅,肃政厅对于平政院独立行使其职权。置都肃政史1人,指挥监督全厅事务。肃政史16人,掌纠弹官吏违法失职事宜。②平政院负责察理行政官吏之违法不正行为。但以法令属特别机关管辖者,不在此限。肃政史“于人民未陈诉之事件,得宜行政诉讼条例之规定,对于平政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依纠弹条例纠弹行政官吏之违反宪法、行贿受贿、滥用威权、玩忽民瘼事件。”③平政院评事及肃政史在职期间不得从事下列工作:政治结社及政谈集会之社员或会员;国会及地方议会会员;律师;商业之执事人。肃政史不得干涉审理或兼审理事务。④评事及肃政史非受刑法之宣告及惩戒之处分,不得强令退职、转职及减俸。但有精神病或其他不治之障碍不能执行职务者,得平政院长呈请总统令其退职。⑤平政院评事及肃政史之惩戒处分,由平政院惩戒委员会行使之。惩戒委员会置会长1人,委员8人,遇有惩戒事件时,由大总统选任平政院长或大理院长为会长。委员由大总统于平政院评事、肃政厅肃政史、大理院推事、总检察厅检察官中选任之。被选任之惩戒委员会委员,与惩戒事件有关系时,应声明回避。此外,还规定了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程序,对拒不执行者,肃政史得提起纠弹,请付惩戒。

拓展资料

资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