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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敏斯特条例

2022-10-01

英文

Statutes of Westminoter

简介

被称为“英国的查士丁尼安”的爱德华一世在位期间所颁布的三个条例。是爱德华一世大量的改革性文件的组成部分。爱德华一世所颁布的制定法较以后的任何一个国王都多。

《威斯敏斯特第一条例》1275年颁布,共51条。涉及到民法、刑法、宪法和诉讼法等各个方面。在土地法方面,规定禁止滥收土地税。明确规定恩赐保有地的保有人(honorable tenures)的义务。传统上,封君和陪臣是互有义务的,但该条例却规定诸侯单方面向国王尽义务,成为诸侯对封君义务的根据。诸侯若要申请权利,也只能向国王请求。刑事案件必须实行陪审。任何不服陪审因判决的人均应被处监禁,这一规定加速了陪审团的工作,加快判决过程。条例还对教会财产加以保护,规定郡长选举产生,禁止贵族参与行政事务。

《威斯敏斯特第二条例》 又称《限定性赠与法》(De Donis Conditionalibus),一译《限嗣继承条例》。1285年颁布,共50条。是英国土地法发展过程中相当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规定了旨在保障土地授予人(封君)权益的限嗣继承权。按这种制度,授予土地有特别限制,如受让人性别限制;只能由直系后裔继承,无直系后裔,土地必须交回授予人;受让人无与专让该土地的权利。条例还扩大了令状的范围,大法官可就与原有诉讼形式相似的那些案件颁布新令状。肯定了“威斯敏斯特法院事实审”(nisi prius)的制度。这种制度规定对大多数有争论的案件,可以由陪审团在地方审理,不要求像以往那样陪审团和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到威斯敏斯特才作出最后判决。这样为陪审团和当事人都减轻了负担,加快审理的速度。

《威斯敏斯特第三条例》 1290年颁布,又称《土地完全保有法》(Quia Emptores)。规定在继续承担封建义务的条件下,自由租借地产(free estate)可以自由转让或继承。在保有人死后,可以转给任何继承人,直到无继承人时,土地方才交还原主,称“无条件继承地产”,为权利最大的地产。但在转让时,受让人不是从转让者处保有土地,而是直接从其领主处保有土地。因此,条例废止了中间保有权,使所有的英国土地保有人都直接与国王发生保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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