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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normal polity
简介
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政体两大分类之一,与正宗政体相对。变态政体的根本特征是以满足统治者(一人、少数人或多数人)自身私利为统治的目的而不顾及公共利益,依统治者人数的多少可分为平民政体(多数人统治)、寡头政体(少数人统治)和僭主政体(一人统治),它们分别为共和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的变态形式。依据它们距离最好的政体形式(共和政体)的远近,它们的优劣次序是:“僭主政体最劣、寡头政体次之、平民政体再次之。”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分配政治权力的依据是公民的才德、门望、出身(自由)和财富等因素,而其中第一项是最正当的依据,除此之外的其他因素,“人们凡是有一项、而且只有一项与人相等者就不该〔像平民派那样〕要求享有各项事物的同等权利,凡是只有一项为较优者也不应该〔像寡头派那样〕要求对各项事物都享有较优的权利——我们确认遵循这类原则而创制立法的一切政体都是变态政体。”(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51页)变态政体实际可能依既定的法律为治,但却是不符合法治(rule of law)精神的,因为法律是与政体的性质相适应的,符合于变态政体所制定的法律是不正义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