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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议

202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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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简称“议”。中国封建法律规定的八种贵族官僚犯十恶以外之罪,死罪须奏报皇帝经特别审议后裁定,流(见流刑)以下之罪须例减一等的特权原则和制度。

八议起源于《周礼》的“八辟”。《周礼·秋官·小司寇》:“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八辟体现了“刑不上大夫”的精神,与后世封建王朝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精神相符。因此,至东汉时期,八议之论屡起,但迄汉末,八议终未入律。据《三国志》记载,三国的魏律最早规定八议。《三国志·魏书·诸夏侯曹传》注引《魏略》:“允谓侃曰:‘卿,功臣之子,法应八议,不忧死也。’”《三国志·魏书·武文世王公传》:“初,衮来朝,犯京都禁。青龙元年(公元233年),有司奏衮。诏曰:‘王素敬慎,邂逅至此,其以议亲之典议之。’”继魏律之后,两晋、南北朝、隋等各朝法律均规定了八议。

唐朝继承前朝的立法成果,在唐律中详定八议。《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八议:一曰议亲(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二曰议故(谓故旧)。三曰议贤(谓有大德行)。四曰议能(谓有大才艺)。五曰议功(谓有大功勋)。六曰议贵(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七曰议勤(谓有大勤劳)。八曰议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唐律》之后,宋、辽、金、元、明、清各律也规定了八议。但八议的次序,各律规定不尽一致;八议的实施,各朝情况不尽相同。《宋刑统》规定的八议次序与《唐律疏议》一致,而且规定八议者犯流罪以下亦须奏请。宋朝“以宽仁为治”,对八议的实施未予限制。明朝强化君权,重典治乱,《明律·名例律》不仅将八议的次序变为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宾,以提高“功者”和“勤者”的地位,而且对八议的实施也予以限制。清朝钱大昕的《十驾轩养新录》言:“明《名例律》虽载八议之条,乃戒治狱官勿许引用。”《清律》对八议次序的规定与《明律》同,且清朝亦限制八议的实施。《清实录》:“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谕内阁:‘朕览律例旧文于名例律内载有八议之条。曰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宾。此历代相沿之文,其来已久。我朝律例于此条虽具载其文,而实未尝照此例行。’”

八议作为一种原则和制度,在形式上一直持续到20世纪初,直到1911年1月《大清新刑律》公布才宣告结束。

拓展资料

《疏议》  廷议  谏议  议读  议付  《学校议》  校议  《和议法》  廷议制度  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