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百科

对象不能犯

2022-09-27

简介

“对象不能犯的未遂”的简称。不能犯未遂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犯罪人由于认识错误,其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时不在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范围内,或者具有某种属性,因而使犯罪不能完成和达到既遂,停止在未遂的形态。例如,误认尸体为活人或者误认动物、植物为犯罪对象而开枪射杀,误认被害人在卧室而隔窗枪击,误认空包内有钱财而扒窃,误认保险柜内有现金而撬窃,误认男子为女子而着手实行强奸行为等,因而不能构成犯罪既遂的,均属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在中外刑法理论中,存在着将上述对象不能犯的未遂称为“客体不能犯”的主张。中国现行刑法理论中通行的观点是称之为“对象不能犯”,并认为称之为“客体不能犯”是不科学的。因为这类案件中犯罪人的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当时并不存在于犯罪行为有效的作用范围内,或者具有某种属性,而使犯罪不能既遂只能未遂,这不是客体不能侵犯而恰恰是对象不能侵犯,是由于不能给对象造成实际损害而只能给对象所体现的客体造成威胁性的侵害。而犯罪客体作为刑法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法益,它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是犯罪行为所无法直接接触并进而施加作用的,而且它又是任何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必须具备的要件之一,谈不上“不能犯”。因此,根据中国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中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关系的原理以及上述这类不能犯未遂的实际情况,将之称为“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是科学的和恰当的。

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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