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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官【中世纪法国设立】

2022-09-27

英文

censor

简介

中世纪法国国王亨利二世(HenryⅡ 1547~1559)起设立的代表国王中央政府监管地方政权的机关,享有监督地方各省行政、财政、司法事务的权能。法国封建之初,封建割据势力强大,领主在自己领地内独立行使行政、军事、审判等各项管理之权,国王不能有效地利用地方村社和郡县制度。12世纪后,国王开始把自己的权威和法令扩大到王室领地以外的各省和各封建领地,在全国范围内逐步赢得控制权。最初,中央政府在地方设立了一些称作“邑吏”、“邑长的特别官职,作为驻留在各地的执行公务的管理者,以国王名义在某个地区负责征税、监督地方财政,并被授权审理案件。这类官吏通常从贵族中募选出来,受过法律方面的良好培训,与中央的国王参议机关(中央御前会议、名士会议等)相互配合,成为国王施政和司法的职能机关。国王又派监察官去监督检查地方官员、邑吏、邑长。经过较长时间演化,这种中央监察地方的机构体系不断健全,监察官数量与职能也日益扩大,法王路易十二当政时,监察官直接受首相黎世留(Richelieu)控制,握有干涉各省活动的实权,作为中央委派地方的最高官吏和中央控制地方的重要国家机关发挥着重要作用。监察官的设置和发展,是法兰西中央与地方政权体系相结合的产物,反映了中央与地方国家权力的划分与制约关系。也表明随君主专制在法国的确立,以国王为代表的中央政府的地位和权威逐渐加强,得以通过委派官吏削弱与夺取地方领主对封建领地的绝对控制权,也是封建国家趋向统一的必经之路和先决条件。

拓展资料

监察权  监察院  监察机构  监察机关  监察力  监察思想  监察体制  监察系统  监察制  监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