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以口头、文字或者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属于犯罪思想的范畴,尚未开始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在中外封建刑法中,有把犯意表示作为犯罪处罚的规定与实践。中国现行刑法坚决摒弃“思想犯罪”,认为只有犯意、尚未开始实施犯罪行为的犯意表示,不具有实际的社会危害性,因而不能认定为犯罪和处以刑罚。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行为在主观上都具有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都有一定程度的外在表现,二者可以表现为顺序递进发展的关系,但是,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有着原则的区别:犯意表示,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还是客观表现上看,都不是在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在中国刑法中不具备犯罪构成,不能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只能对表示犯意者采取批评教育的方法;而犯罪预备,则是在为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具备特定的犯罪构成,因而中国刑法规定,对预备犯原则上要追究刑事责任。下述两种类似于犯意表示的行为不是犯意表示:(1)某些具体犯罪构成里所包含的口头语言或书面语言形式的实行行为。如侮辱罪、诽谤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神汉巫婆造谣罪、战时造谣惑众罪、谎报军情罪、假传军令罪、教唆犯罪里所包含的表现为言语形式的行为,强奸妇女罪、抢劫罪构成要件的手段行为里所包含的胁迫性语言。这些特定的语言在特定的犯罪构成中属于犯罪的实行行为,具备这些语言不但构成犯罪,而且不是犯罪的预备行为,更不是表示犯意的行为,而是已经实行犯罪的形态。(2)单个人犯罪中制定犯罪计划的书面语言,以及共同犯罪中勾结共同犯罪人、交流犯罪思想、商议犯罪计划的口头语言或书面语言。这些语言已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畴,是在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因而属于犯罪预备,而不单是犯意表示。正确区分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行为乃至某些犯罪实行行为的界限,对于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