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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判

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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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官名,州府长官的行政助理,宋初始置。宋初,太祖(960~976年在位)鉴于五代藩镇割据,权力太大,威胁朝廷之弊,因而任用文臣掌管一州军政之事,称“知州”。为加强对地方的监督,又在诸州、府均设“通判”,取共同处理政务之意,以分割知州之职权。大州置二员,小州一员,州不及万户者不置,小郡则称“签判”。通判由京中朝官儒臣充之,与知州同为州府长官,其地位略次于州府长官,但其权力很大,“事得专达”皇帝,即直接向皇帝负责。名义上与知府、知州共掌本州府一切政务,实为监督监察地方长官之官,并握有与地方长官裁可连署州府公事文牍之大权。州府公事,须长史、通判签议连书,始得行下;凡州内一切政令如无通判联署则无效,以相牵制知府、知州之权。此外,通判还负责一州的财政及管理其他事务。同时,通判还可以随时向皇帝报告州内情况,成为皇帝设在地方上的重要耳目,使地方权力也牢牢掌握在皇帝手里。因而通判又有“监州”之称。《宋史·职官志》说:“宋初,革五季之患,召诸镇节度使会于京师,赐第以留之。分命朝臣出守列郡,号权知军州事。军,谓兵;州,谓民政焉。”“外官(京官之对称)则惩五代藩镇专恣,颇用文臣知州,复设通判以贰之。”后规定,若武官知州,州内军事不准通判同管。随着中央集权制度的稳定,通判逐渐演变成为州的副长官。宋神宗元丰(1078~1085)年间改革官制后,明确通判为地方副长官。南宋时,通判地位略有下降,平时辅佐长官外出巡察,有战事时,则专任钱粮之职,协助催集经制、总制钱额。

西夏仿宋制,为州一级副长官,与州主共掌地方政务,选党项或汉人充任。元不设通判。明代于知府下设通判,为正六品官,分掌粮运、督捕、农田、水利等事务,权力较宋为小,实际上成为闲职。清时,于各府设者称通判,于州设者称州判,皆为辅佐之官,职权大为削减,仅掌粮运及农田水利等事务,与宋之通判权力不同。亦称别驾、通守。

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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