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故意非法携带炸药、雷管、枪支子弹或者管制刀具进站上车,严重威胁铁路运输和旅客安全的行为。中国刑法上无此罪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应比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的犯罪行为。构成本罪的要件:(1)客体是铁路运输和旅客的安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罪只能发生在行为人进入火车站和登上火车的进程中。携带上述物品进入其他场所的,不构成本罪。(2)客观方面表现为,携带炸药、雷管、枪支子弹或者管制刀具进入火车站,登上旅客列车,或者准备登上旅客列车的行为。炸药、雷管,因其具有较大爆炸力、法律严格禁止非法携带进站上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有可能被利用作为凶器,威胁旅客人身安全,也严禁非法携带进站上车。“管制刀具”指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于1983年9月3日公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贩卖、携带的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与此类似的刀具。由于上述行为具有严重危险性,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既遂,如果由此引起爆炸,造成严重后果,则应依照中国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关规定处罚。(3)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足任何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4)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炸药、雷管、枪支子弹或者管制刀具,而故意携带进站上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比照中国刑法第163条(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规定处罚。其罪名,一般根据行为人携带物品的性质,分别是“携带炸药进站上车罪”、“携带雷管进站上车罪”等。犯上述罪,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